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GS3377/2023-29860部门:四房吴镇
栏目:社会保险来源:
作者:日期:2023-02-07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规范会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家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家属应及时向失业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未及时报备的,家属应当退回失业人员死亡后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相互告知、相互监督、自觉守法。对知晓上述违法行为的,欢迎举报,我局承诺对举报人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943-3253915、3221898


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