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权限

索引号:GS5150/2023-29842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栏目:政策咨询问答库来源:
作者:日期:2023-02-07

根据白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6号)文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用能量,结合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类审查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 吨标准煤之间,且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其中中央、省属在银企业、市属企业、市级单位和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