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GS5076/2018-28652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
栏目: | 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 | 日期: | 2018-06-08 |
会政办发〔2018〕94号 HFS-2018Z-29002
各有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会宁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会宁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宁县城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设置、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保证城镇容貌的整洁美观。
有偿使用户外广告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未经批准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 县执法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及大型字体;
(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四)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实行审批备案制,下列类型实行备案制: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促销等活动,以及门头牌匾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侵占城市公共空间的,应提前两日到县执法局备案后设置。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的户外广告实行审批制;设置前先到县住建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县执法局备案。审批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县执法局提出延期设置备案。未提出延期设置备案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按照“一店一牌”和“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尺度适中、材质高档、画面协调、字体精美、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制作要求进行统一设置。店招牌匾的设置期限为一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为两年,电子显示牌(屏)期限为五年。期满需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备案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城区所有商铺招牌设置必须遵循一店一牌,一街一特色的统一规划要求。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条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形式、材质和设置地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秽、破损、褪色、散塌和空置,影响市容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