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兽医总站关于《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 GS3722/2022-27840 | 部门: | 草滩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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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1-19 |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做好全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现就重点内容予以解读,便于大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职能,《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办法》重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办法》设定了四个方面的处罚规定
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贯彻落实意见
下一步,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办法》解读宣传。组织做好《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对从事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采取印刷发放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
二是研究制定地方配套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生物安排风险评估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广大从业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务求实用和可操作。
三是强化全程信息化监管。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快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印证,形成全链条可追溯管理,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效能。
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3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