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里湾乡乡村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5195/2022-27623 | 部门: | 八里湾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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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部门文件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2-30 |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档案法》,深入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档案归集整理方案>的通知》(甘档发〔2021〕37号)文件精神,建立乡村档案管理模式和工作体系,我乡将开展各类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请各中心站(所)、村委会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档案是各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规范化的档案资源有利于为社会治理和决策的连续性、科学性提供参考依据,为解决矛盾纠纷、法律诉讼、权属确认等提供有效凭据,也可以为研究和传承民俗文化、历史文脉、人文精神、乡土文化等提供可靠素材。档案资源是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完善、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方面起基础性作用,做好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和必然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始终把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担当,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档案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围绕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需求,不断扩大服务供给、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中心站(所)、村委会要将档案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和业务标准。各中心站(所)由乡档案室集中管理,各村档案由村居委自行建档管理。
(三)依法归档,完整安全。坚持以高标准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档案事业发展,不断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提升档案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档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做到“应归尽归”。
三、归档时间
本次档案资料整理从2019年1月起至2022年1月
四、归档范围
各中心站(所)、村委会按照《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1.1)、《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2.1)。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中心站(所)、村委会要牢固树立“守史有我、守史在我”的责任担当,把档案规收集归档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各分管领导、中心站(所)、村委会负责人是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盯时间节点,靠实责任,组织各业务人员归纳、收集档案,抓好落实。
二是各负其责,有序推进。各责任领导要认真研究、明确职责任务,对过去不规范的档案要查缺补漏,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集中整理,在档案收集整理过程中,各责任人要加强业务指导,4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整理质量。
三完善建设,保管安全。各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档案保管场地、有专用的档案柜组的“四有”要求,酌情设立档案室。档案室应配置数量充足的档案装具,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蛀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保管安全。
附件:1.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1.1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2.村级档案工作办法
2.1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1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
第五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六条 乡镇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档案工作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乡镇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第十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加强档案室建设,有条件的可设立乡镇档案馆。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置适宜档案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档案库房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类型分别或分区设置,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远离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得毗邻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设置在地下。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要求,配备保障档案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档案柜架、档案盒等装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密集架的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定期检查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整理完毕后向乡镇档案部门归档,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
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章、标准区分类型,分别整理:
(一)文书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进行整理;
(二)科技类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进行整理;
(三)会计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进行整理;
(四)声像类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进行整理;
(五)实物类按照实物类别或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乡镇在专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电子文件按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39362)、《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范围》(DA/T 8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进行整理。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文书类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类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会计类文件材料可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类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档案由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自行保管;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利用程序,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乡镇机关档案,并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电子档案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档案安全责任,开展经常性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
第二十九条 乡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推动档案信息化与各项信息化工作协调发展,将档案查阅服务纳入乡镇公共服务事项。乡镇政务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应当考虑档案管理需求。
第三十条 乡镇档案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序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乡镇数字档案室、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三十一条 乡镇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服务的,应当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乡镇档案信息化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乡镇搭建网络利用平台、加强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利用等提供条件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部署区域性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县级综合档案馆应当为乡镇档案信息化提供支持,为乡镇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提供便利,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街道档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1998 年印发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档发字〔199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 ||
序号 | 归 档 范 围 | 保 管 |
一 | 文书类 | |
1 | 党群工作 | |
1.1 |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2 |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女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2.1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 永 久 |
1.2.2 |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 | 永 久 |
1.2.3 | 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 10 年 |
1.3 | 本乡镇人大在监督履责、办理议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4 | 本乡镇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5 | 本乡镇党委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发展,党员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党费收缴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5.1 | 重要的 | 永 久 |
1.5.2 | 一般的 | 30 年 |
1.6 | 本乡镇党委有关党员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的决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介绍信存根,党员统计的报表、名册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7 |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通报、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 | |
1.7.1 | 重要的 | 永 久 |
1.7.2 | 一般的 | 30 年 |
1.8 |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 永 久 |
1.9 | 本乡镇党委有关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9.1 | 重要的 | 永 久 |
1.9.2 | 一般的 | 30 年 |
1.1 | 本乡镇统战、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10.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0.2 | 一般的 | 30 年 |
1.11 | 本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11.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1.2 | 一般的 | 10 年 |
1.12 | 本乡镇学会、协会等组织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30 年 |
1.13 |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下发的需要本乡镇贯彻执行的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 | |
1.13.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3.2 | 一般的 | 30 年 |
1.14 | 下级党组织报送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典型材料等 | 10 年 |
2 | 行政综合 | |
2.1 |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联席会、专题会等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2 | 本乡镇制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3 | 本乡镇区划调整、机构调整、人员编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4 | 本乡镇编纂大事记、历史沿革、乡镇志、年鉴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5 | 本乡镇举办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6 | 本乡镇各项普查、统计调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2.6.1 | 重要的 | 永 久 |
2.6.2 | 一般的 | 10 年 |
2.7 | 本乡镇信访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2.7.1 | 重要的 | 永 久 |
2.7.2 | 一般的 | 10 年 |
2.8 | 本乡镇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 永 久 |
2.9 | 本乡镇有关人事、劳资、评聘、离退休、抚恤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 | 与本乡镇有关的奖惩文件材料 | |
2.10.1 | 本乡镇或本乡镇干部职工获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和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决定、通知、通报等 | 永 久 |
2.10.2 | 本乡镇或本乡镇干部职工获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和受到警告处分的决定、通知、通报等 | 30 年 |
2.11 |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劳务输出的通知、规定、名册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2 | 本乡镇机关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3 |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物资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等文件材料 | |
2.13.1 | 重要的 | 永 久 |
2.13.2 | 一般的 | 30 年 |
2.14 | 本乡镇政府政务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2.14.1 | 重要的 | 永 久 |
2.14.2 | 一般的 | 30 年 |
2.15 | 本乡镇所属单位和村级组织报送的有关人员调整、组织换届、机构撤并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 | 司法综治民政 | |
3.1 | 本乡镇有关司法、综治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3.1.1 | 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维稳保障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建议、报告、总结等 | 永 久 |
3.1.2 | 维护国家安全、扫黑除恶、反邪教工作等的巡视巡查、督查检查计划、记录等 | 30 年 |
3.1.3 |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报告、总结等 | 永 久 |
3.2 | 本乡镇有关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3 | 本乡镇有关现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安置、优待、双拥等工作的通知、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4 | 本乡镇有关基层政权建设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5 | 本乡镇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征求意见会会议名单、投票结果,上报征求意见函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6 | 本乡镇有关安全监管、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移民安置、慈善社会捐赠等文件材料 | |
3.6.1 | 重要的 | 永 久 |
3.6.2 | 一般的 | 30 年 |
3.7 | 本乡镇有关移风易俗、婚丧嫁娶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8 | 本乡镇有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保障,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调解劳务纠纷等各项惠民服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3.8.1 | 重要的 | 永 久 |
3.8.2 | 一般的 | 30 年 |
3.9 | 本乡镇有关司法、综治、人武、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3.9.1 | 重要的 | 永 久 |
3.9.2 | 一般的 | 10 年 |
4 |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 | |
4.1 | 本乡镇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规划、说明、方案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4.2 | 本乡镇有关土地或房产的管理、承包、保护、改造、补偿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3 | 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建筑、土地纠纷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4 | 本乡镇有关地籍、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4.5 | 本乡镇有关土地、水、动植物、矿产等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6 | 本乡镇有关植树造林、林草承包、林草保护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7 | 本乡镇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4.7.1 | 重要的 | 永 久 |
4.7.2 | 一般的 | 30 年 |
4.8 | 本乡镇有关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30 年 |
4.9 | 本乡镇有关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4.9.1 | 重要的 | 永 久 |
4.9.2 | 一般的 | 10 年 |
5 | 财政、经济、农业 | |
5.1 | 本乡镇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制度、计划、请示、批复、报告等文件材料 | |
5.1.1 | 重要的 | 永 久 |
5.1.2 | 一般的 | 30 年 |
5.2 | 本乡镇有关财务预算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3 | 本乡镇有关税收工作的计划、规定、报表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4 | 本乡镇所属企业设立、合并、转制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5 | 本乡镇关于企业发展的计划、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
5.5.1 | 重要的 | 永 久 |
5.5.2 | 一般的 | 30 年 |
5.6 | 本乡镇有关招商引资、对外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外事往来、旅游等方面的规定、协定、合同、报表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7 | 本乡镇有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收益分配、“菜篮子工程”、农业技术、科学种田、农业机械化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5.7.1 | 重要的 | 永 久 |
5.7.2 | 一般的 | 30 年 |
5.8 | 本乡镇有关家庭承包经营的合同、村(组)延包方案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5.9 | 本乡镇有关农田水利、水电建设的规划、设计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1 | 本乡镇有关畜牧生产、水产养殖、动物防疫工作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总结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11 | 本乡镇有关农产品生产、质量认证、加工等相关工作的计划、通知、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12 | 本乡镇有关财政、经济、农业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5.12.1 | 重要的 | 永 久 |
5.12.2 | 一般的 | 10 年 |
6 | 科教文卫 | |
6.1 | 本乡镇有关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学校管理、校舍建设的计划、报告、报表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6.2 | 本乡镇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管理的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6.3 | 本乡镇有关文物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传承、民间文艺创作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6.3.1 | 重要的 | 永 久 |
6.3.2 | 一般的 | 30 年 |
6.4 | 本乡镇有关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合作医疗等工作的计划、请示、报告等文件材料 | |
6.4.1 | 重要的 | 永 久 |
6.4.2 | 一般的 | 30 年 |
6.5 | 本乡镇有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6.5.1 | 重要的 | 永 久 |
6.5.2 | 一般的 | 10 年 |
二 | 科技类 | |
1 | 基建 | |
1.1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申报和审批材料,中标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等,相关的土地、资源、安全等专项报审、批复材料,征地拆迁材料等 | 永 久 |
1.2 | 招标计划及审批、招标、评标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1.3 | 勘察、设计及审批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4 | 项目管理重要会议记录、纪要,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5 | 建筑施工、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电气仪表安装施工等文件材料 | |
1.5.1 | 重要的 | 永 久 |
1.5.2 | 一般的 | 30 年 |
1.6 | 竣工文件 | 永 久 |
1.7 | 竣工验收相关文件材料 | 永 久 |
2 | 科研 | |
2.1 | 科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科研项目合同、协议书,研究方案、开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2 | 试验方案、设计标准,实验过程记录、图表、数据,实验计算、分析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3 | 样品试制、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分析报告、实验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4 | 技术评审、研究报告、结题验收报告,成果申报、鉴定、获奖及推广应用材料,专利、认证证书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 | 设备仪器 | |
3.1 | 招投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2 | 开箱记录、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3 | 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4 | 设备仪器运行、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 | 30 年 |
3.5 | 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三 | 会计类 | |
1 | 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 30 年 |
2 |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 | 30 年 |
3 | 财务报告 | |
3.1 |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表 | 永 久 |
3.2 | 月、季度财务报表 | 10 年 |
4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 永 久 |
四 | 声像类 | |
1 | 本乡镇主办或承办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2 | 本乡镇基建项目、科研项目的声像材料 | |
2.1 | 重点项目 | 永 久 |
2.2 | 一般项目 | 30 年 |
3 | 上级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与本乡镇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4 | 本乡镇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的声像材料 | |
4.1 | 县级(含)以上 | 永 久 |
4.2 | 县级以下 | 30 年 |
5 | 本乡镇历届领导班子成员的证件照片 | 永 久 |
6 | 记录本乡镇区域内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7 | 记录本乡镇区域内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8 | 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五 | 实物类 | |
1 | 本乡镇获得的奖牌、奖章、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等 | |
1.1 | 县级(含)以上 | 永 久 |
1.2 | 县级以下 | 10 年 |
2 | 本乡镇在公务活动中收到的字画作品、礼品、纪念品等 | |
2.1 | 重要的 | 永 久 |
2.2 | 一般的 | 10 年 |
3 | 反映本乡镇特色文化、产业的服饰、手工艺品、产品样本等 | 永 久 |
4 | 本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变动中停止使用的印章、牌匾(衔牌)等 | 永 久 |
5 | 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实物 | 永 久 |
附件2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 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三条 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村中心工作或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如编写村史、村志、大事记等。
第十六条 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 ||
序号 | 归 档 范 围 | 保 管 |
一 | 文书类 | |
1 | 党 群 工 作 | |
1.1 |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村“两委”联席(班子)会议记录 | 永 久 |
1.2 | 本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 永 久 |
1.3 | 本村党组织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上级批复、通知、决定等材料 | 永 久 |
1.4 | 本村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 | 永 久 |
1.5 | 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 10 年 |
1.6 | 本村党员教育培训、组织活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方面的计划、总结、会议(活动)记录、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 永 久 |
1.7 | 本村发展新党员,党员转正、延期、退党,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的材料永久 | 永 久 |
1.8 | 本村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 永 久 |
1.81 | 重要的 | 永 久 |
1.82 | 一般的 | 30 年 |
1.9 | 本村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报表 | 永 久 |
1.10 | 本村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通知书存根 | 永 久 |
1.11 | 本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清单、票据等 | 永 久 |
1.12 | 本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种事迹材料 | 永 久 |
1.121 | 受到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 永 久 |
1.122 | 受到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 永 久 |
1.13 | 本村党员违法违纪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和上级决定、批复等材料 | |
1.131 |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 永久 |
1.14 | 本村纪检、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 30年 |
1.15 | 本村开展政治思想、形势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 | 10年 |
1.16 | 本村共青团组织发展、换届选举材料,团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年度统计表等材料 | 永久 |
1.17 | 本村团代会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报告、决定、选举结果、闭幕词等材料 | 永久 |
1.18 | 本村团组织、团员获得表彰奖励及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材料 | 永 久 |
1.19 | 本村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材料 | 永 久 |
1.20 | 本村工会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会议记录,工会干部、会员名册及统计年报表等材料 | 永 久 |
1.21 | 本村妇代会换届选举等材料 | 永 久 |
1.22 |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等材料 | 永 久 |
1.23 | 本村独生子女证申请表,育龄妇女生育多胎的申请表、审批表及超生调查报告、汇报、处罚决定等材料 | 永 久 |
1.24 | 本村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 | 永 久 |
1.25 | 本村五好家庭、敬老爱幼模范、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评选活动的材料 | 30年 |
1.26 | 上级发布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 10年 |
1.27 | 上级发布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28 | 本村兵役登记材料,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情况登记表 | 永 久 |
2 | 村务管理文件材料 | |
2.1 | 本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 | 永 久 |
2.2 | 本村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 永 久 |
2.3 | 本村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 永 久 |
2.4 | 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票、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材料 | 永 久 |
2.5 | 本村各类工作的请示、报告、汇报及上级的批复等材料 | 永 久 |
2.5.1 | 重要的 | 永 久 |
2.5.2 | 一般的 | 30 年 |
2.6 | 本村干部、村民名册,村办股份公司股民名册、各类技术人员名册等 | 永 久 |
2.7 | 本村干部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表,农业村级协管员的聘书、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 永 久 |
2.8 | 本村和村内机构设置、更名、撤并及行政区划与隶属关系的变化,启用、废止印章等材料 | 永 久 |
2.9 | 本村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 | 永 久 |
2.10 | 本村干部、职工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审批表、归户结算表等材料 | 永 久 |
2.11 | 本村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民房产、地产等材料,相关人员名册等 | 永 久 |
2.12 | 本村的村规民约等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 永 久 |
2.13 | 本村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包括农副工业生产年报,收益分配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材料) | 永 久 |
2.14 | 本村各种保险材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和各种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 | 永 久 |
2.15 | 本村信访信件处理结果等材料 | |
2.151 | 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 | 永 久 |
2.152 | 有处理结果的 | 永 久 |
2.153 | 没有处理结果的 | 10 年 |
2.16 | 本村拥军优属、优抚救助等材料 | 30年 |
2.17 | 本村开展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工作的材料 | 永 久 |
2.18 | 本村规划、经济建设及重大决策等材料 | 永 久 |
2.19 | 本村公共设施管理、维修维护的材料 | 永 久 |
2.20 | 本村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和重大决策等材料 | 永 久 |
2.21 | 本村财务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有关财务审计情况材料 | 永 久 |
2.22 | 本村工业、农业等相关税收征收清册和纳税变动情况等材料 | 永 久 |
2.23 | 本村各种经济、人口普查统计表 | 永 久 |
2.24 | 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记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情况报告及善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 永 久 |
2.25 | 本村创建文明小区、爱国卫生工作形成的材料 | 30年 |
2.26 | 本村农业村级协管事项公开、协查工作记录等材料 | 30年 |
3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 |
3.1 | 本村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计划等材料 | 永 久 |
3.2 | 本村企业发展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规划 | 永 久 |
3.3 | 本村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 | 永 久 |
3.4 | 本村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承包、租赁、任期目标责任等材料 | 永 久 |
3.5 | 本村企业改制、转制等各种法律证书等材料 | 永 久 |
3.6 | 本村企业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 永 久 |
3.7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各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 永 久 |
3.8 | 本村企业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批复、通知等材料 | 永 久 |
3.9 | 本村及所属各企业的产权文件、土地使用证,各种集体财产合同、协议、委任书、公证书等法律文本、证书材料 | 永 久 |
3.10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举结果等材料 | 永 久 |
3.11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簿 | 永 久 |
3.12 | 本村新办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和批复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 | 永 久 |
3.13 | 本村有关工商企业管理执照的申报、登记、批复以及违章违法被处理,经营不善歇业、破产等材料 | 永 久 |
3.14 | 本村企业年度各种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等材料 | 永 久 |
3.15 | 本村有关物资供销工作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 30 年 |
3.16 | 本村有关经营活动的争议、索赔、判决等材料 | 永久 |
3.17 | 本村企业合资、独资、联营招商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 永 久 |
3.18 | 本村企业年度经营、销售统计等报表 | |
3.181 | 重要的 | 永 久 |
3.182 | 一般的 | 10 年 |
3.19 | 本村企业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册 | 永 久 |
3.20 | 本村企业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等材料 | 永 久 |
3.21 | 本村企业环境保护等材料 | 永 久 |
3.22 | 本村企业有关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等材料 | 永 久 |
3.23 | 本村企业有关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的审查、验证材料 | 永 久 |
3.24 | 本村企业有关经营、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证明和结论材料 | 永 久 |
3.25 | 本村有关产品市场调查、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等材料 | 30年 |
3.26 | 本村有关产品销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 30年 |
3.27 | 本村各类农业普查材料 | 永 久 |
3.28 | 本村农作物规划布局,粮、棉、油多种经营实种面积、产量以及采、购、留、分配等材料 | 永 久 |
2.29 | 本村科学种植、科学饲养的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 | 永 久 |
3.30 | 本村“星火”“丰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验收材料 | 永 久 |
3.31 | 本村农业植保、农机管理、水利建设等材料 | 永 久 |
3.32 | 本村副业生产及上交任务的指标(畜、禽、蛋、鱼、菌菇等)以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年报、统计表等材料 | 永 久 |
3.33 | 本村村办副业项目材料 | 30年 |
3.34 | 本村关于土地批租、出让、租赁有关材料 | 永久 |
3.35 | 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 | 永久 |
3.36 | 本村成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 永久 |
3.37 | 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 30年 |
3.38 | 本村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 | 永久 |
3.39 | 通过协商、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3.40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员会、宣传、培训,上级领导检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 10年 |
3.41 | 农村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台账 | 永久 |
3.42 | 集体土地调查材料及统计表 | 永久 |
3.43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3.4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簿、核准文件 | 永久 |
3.4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书、登记表和备案证明等材料 | 永久 |
3.4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登记册、花名册及审核材料 | 永久 |
3.47 | 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注册情况公告、注册表 | 永久 |
3.48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保护合同 | 永久 |
基建项目类 | ||
1 | 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材料 | 永 久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 | 永 久 |
3 | 项目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 | 永 久 |
4 | 基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 永 久 |
5 | 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说明等材料 | 永 久 |
6 | 征用土地移民申请、报告、批复、通知、许可证、使用证、用地范围等材料 | 永 久 |
7 | 工程建设执照、防火、环保、防疫等审核通知单 | 长期 |
8 | 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 长期 |
9 | 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材料 | 长期 |
10 | 施工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给排水图等专业图纸 | 长期 |
11 | 施工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质保书和全套竣工图等材料 | 永 久 |
12 | 施工监理文件材料 | 长期 |
13 | .水电安装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材料出厂证明和竣工图等材料 | 永久 |
14 |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结、决算,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 | 永久 |
设施设备类 | ||
1 | 设备仪器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和购置仪器资金申请、批复等材料 | 长期 |
2 | 设施设备招投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购买协议等材料 | 长期 |
3 | 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材料 | 长期 |
4 | 设备仪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材料 | 长期 |
5 | 设备仪器运行、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 | 长期 |
6 | 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改装、革新改进等文件材料 | 长期 |
7 | 设备仪器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材料长期 | 长期 |
会计类 | ||
1 | 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 30年 |
2 | 会计账簿类 | |
2.1 |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 30年 |
2.2 | 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30年 | 30年 |
3 | 会计报表类 | |
3.1 | 年度财务报表 | 永久 |
3.2 | 年度财务决算表 | 永久 |
3.3 | 月、季度财务报表 | 10年 |
4 | 其他类 | |
4.1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永久 |
4.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4.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照片类 | ||
1 | 上级领导来村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 | 永久 |
2 | 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前来活动的照片 | 永久 |
3 | 本村委会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 | 永久 |
4 | 本村委会各种产品、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的拍摄照片 | 永久 |
5 | 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建设等的照片 | 永久 |
6 | 新闻媒体刊登的反映本村情况的照片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