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政策

索引号:GS3652/2022-27387部门:大沟镇
栏目:乡村振兴来源:
作者:日期:2022-12-27

(一)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评价指标。

一是水量每人每天应不低于 20升,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和灌溉用水量。

二是水质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万人以下集中工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无水厂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有煮沸饮用习惯的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对水烧开有水垢,但总硬度在标准规定限值范围以内,不影响人体健康。

三是用水方便程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或者用水户到集中供水点等取水,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 米,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四是供水保证率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不低于 90%。如果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评价指标全部基本达标或达标,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