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GS5036/2022-26949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行动计划/方案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日期:2022-09-18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

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全力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进度,全面整治矿山及周边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22〕7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科学治理、依法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做好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现矿山绿色、协调、安全和创新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县在建和闭坑矿山。

三、整治重点

(一)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

1.重点整治矿山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一证多采、超范围开采、超深度开采、超规模开采、未按审批开采方式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非法盗采及非法占用或破坏林地、草原、耕地等问题(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2.重点整治矿山企业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不切合实际,开发利用方案不具体、恢复治理方案不精准及方案到期后未及时更新修订等问题(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3.重点整治矿山企业在具体开采中,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不到位,存在未严格按照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形成高陡边坡,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度大;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不到位,对可剥离用于恢复治理的表土未按要求剥离集中存放;弃土弃渣随意堆放、超矿区范围堆放,未按要求分台阶、放坡堆放,渣堆恢复治理覆土厚度不够,复绿效果不明显;截(排)水沟、挡土墙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矿山企业甚至未对渣堆落实拦挡措施;开采现场混乱、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4.重点整治矿山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或已建立基金账户,但未按《会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资金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方面

1.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配套建设的生产线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已调试运行的问题;矿山项目建设规模、地址与环评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不符,实际开采规模超过环评和水保相关要求的问题;矿山项目已建成运行多年,仍未开展环保和水保竣工自主验收的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水务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2.重点整治矿山未严格按照环评和水保批复要求,规范建设开采、破碎、运输等产尘节点的抑尘洒水、喷雾或道路硬化等环保设施的问题;矿山企业环保设施闲置,或环保设施未及时检修,存在布袋除尘器布袋破损、喷淋设施管道断裂、上料口和破碎设备防尘罩密封性较差等问题;矿山企业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废渣场、排土场,未配套建设挡渣(土)墙、截(排)水沟等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3.重点整治矿山企业物料堆场不规范,抑尘措施不到位,道路硬化不全面,致使矿区扬尘严重等问题;矿区生活污水及生活(建筑)垃圾未有效规范收集,随意直排(倾倒)外环境等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4.重点整治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对生产设施设备、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机油未规范收集、未规范建设站房贮存,导致厂区内废机油随意储存于桶内露天堆放、遗撒等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5.重点整治矿山企业环保、水保等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种台账记录不全面、不完整等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水务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6.重点整治闭坑矿山未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履行闭坑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各乡镇政府)。

四、时间安排

自方案印发之日开始,10月底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属地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各乡镇、部门要做到上下联动,协同作战,既要各司其职,更要相互协作。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做到边排查、边查处、边整改,发现问题, 立行立改,共同推进全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不及时整改、敷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要求停产整顿;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坚决吊销、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依法关闭取缔。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部门要将全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纳入全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全县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之中,按时报送相关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各乡镇、部门于10月29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至会宁县矿山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自查、乡级检查、县级督查”的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要求,通过跟踪督察、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强化压力传导,倒逼责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