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聘任招商大使管理办法(暂行)
索引号: | GS2179/2023-26915 | 部门: | 经济合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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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法规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3-01-04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两区四基地”和“三个千亿级”产业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信息渠道,发挥知名和专业人士行业熟、资源广、人脉多的优势,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探索社会化招商新模式,规范招商大使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原则
聘任工作面向社会,以政府引导为基础,以重品行、重公认、重实干为导向,以招商专业人士为主体,大力宣传推介我市营商环境,精准发掘潜在招商引资人脉资源,拓宽我市招商引资渠道。
第二条 聘任对象
聘任国内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杰出精英和机构(包括“三个500强”、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投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银行,行业商(协)会,本地产业链链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及高管,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等,担任我市的招商大使。每届聘期3年,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响应白银市委、市政府号召,热心于支持和推动白银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个人征信良好。
(五)具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热情和能力。
(六)未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积极对白银市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推介白银市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到白银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推荐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两区四基地”和12条重点产业链投资项目,为引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招商大使要根据自身的行业和从业优势,针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精准推荐企业。
(五)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专题招商活动。
(六)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各县区、白银高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提供推荐名单和推荐资料至市经合局,对推荐上报的名单,按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人社、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意见。
(二)审核审定。市经合局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市经合局初审通过后就聘任事项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形成审定名单。
(三)公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
(四)聘任。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待遇
(一)可作为重要嘉宾出席白银市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和市政府召集的相关专题会议,听取白银市最新发展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建议。
(二)在本地媒体上对招商大使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三)定期获得白银市重点产业链规划、重点招商项目、政策汇编和招商活动等招商资料。
(四)以特邀嘉宾身份参加本市重大节庆活动。
(五)陪同企业来银考察的,由市、县(区)经合部门和白银高新区负责招商大使来银往返机票和在银期间食宿费用。
(六)对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白银高新区委托招商大使独立或联合实施的招商活动,按双方事先约定享受相关待遇。
(七)引荐重大项目,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奖励办法》(市政发〔2019〕72号)相关奖励条款及各县区、白银高新区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申报奖励。
第七条 服务机制
(一)服务管理部门。市经合局为招商大使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服务职责。市经合局负责协调联系招商大使开展招商工作,建立服务管理台账,指定专人定期沟通联系。对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确定相关县区为承接单位,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通过委托招商协议落地且已获得佣金的项目,不再给予本办法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各地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招商大使在聘任期内,应按照本办法或具体委托招商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白银市招商大使的名义从事一切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均由招商大使本人负责。
招商大使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触犯我国刑律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
2.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3.有损害白银市利益和声誉行为,并对我市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大使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招商大使事务的;
5.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6.以招商大使名义从事与其大使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本办法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