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GS5082/2022-26525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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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会政办发 | 来源: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2-06-03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粮食仓储企业:
《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白银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白银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粮食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显著上涨等粮食市场异常的状态。
(四)粮食应急分级
根据《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兰州市以外的一个市(州)较大范围内或市(州)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或兰州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标准确定。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六)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建立县粮食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处置粮食安全突发事件。
(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会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县级(Ⅳ级)粮食应急指挥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局长
成员: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会宁调查队、农发行会宁县支行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判断粮食供应形势和粮食市场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指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的支援和帮助;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县政府授权,决定动用省、县级储备粮食。
(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置措施意见或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及材料;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国防紧急动员的安排部署,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应急调运和销售。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粮食应急经费,并监督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力调度,保证粮食调运所需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粮油加工品和饮食服务单位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污染物质超标、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县工信局:负责除粮食以外其他副食品应急物资的调运。
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和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消费。
国家统计局会宁县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
农发行会宁县支行:负责按照农发行相关政策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粮食仓储企业:负责粮食应急储备、配送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 市场监测与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在大型市场、面粉厂、连锁超市、购销站、粮店,设立价格监测点,定期对小麦、玉米、面粉、大米、食用油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做好粮食生产、需求、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二) 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县重大突发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和处警机构。对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信息,要及时组织分析、汇总,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建立完善全县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提出粮食应急预警及建议,经指挥部审定后,通知各成员单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突发公共粮食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依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努力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Ⅲ级响应: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Ⅳ级响应: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二) 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措施: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Ⅲ级响应措施: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措施:当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货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县发改局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应急供应要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4.积极筹措粮源。由县发改局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5.维持社会秩序。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6. 加强舆论导向。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7.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粮源紧张时向省、市场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8.实行价格干预。由县发改局向县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乡镇应急响应
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及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五)新闻报道
事件发生后,宣传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形成新闻通稿,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统一发布。
(六)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应急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善后处理
(一)评估总结
粮食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并及时进行结算、兑付,对征用的物资损失,由市、县政府按事权责任给予必要的补偿。
2.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进等措施,充实商品粮食库存。对已动用的市、县级储备粮食库存,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充实,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县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1.粮食经营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履行《甘肃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标准规定》义务。
2.县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 3 个月销量,销区 6 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县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县级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市、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切实加强对省级、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县发改局要按时组织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存储计划任务。
(二)保障系统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县发改局确定2-3家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应急状态时,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发改局向企业和网点下达应急粮食收购指令,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投放市场。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县发改局在辖区内确定信誉较好的28家粮食零售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作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网点,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临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承担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县交通运输局要协调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运力,县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动用社会运力。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全县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联络员名单,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应急状态时通讯畅通。
(五)培训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完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责任与奖惩
突发粮食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会政办发〔2018〕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