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的通告
索引号: | GS5083/2022-26468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
栏目: | 会政发 | 来源: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2-08-09 |
为进一步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预防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区域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危化品运输车辆。
二、限行区域
会北大桥以南、会师大道(312国道会宁段)以东、遵义路以北、长征路以西等(如下图所示)城区所有市政道路禁止通行,如因运输、卸货等原因必须进入限行路段,需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备案后方可进入。
三、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四、限行规定
(一)危化品运输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出入限行区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通行证,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进入城区道路时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严禁违法占用快速车道。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禁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因车辆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安全难以移动的,要按规定开启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
(五)遇有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将发布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