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对象由县医保部门和各乡镇以资代缴,差额资助对象需先参保缴费后落实资助资金,“当月参保、次月资助”。1.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县医保局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190元。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50元。(1)普通门诊费用。从2022年9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 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 70%比例报销。办理流程:患者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直接检查认定办理。报销政策: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办理流程:携患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报销政策:以下5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 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癌、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病(I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1)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报销,一级医院起伏标准 2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医院起伏标准700元、报销比例 75%;二级医院起伏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70%:市域外省域内起伏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70%省域外起伏标准 3000元、报销比例60%。(2)在市域外和备案地(居住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以下简称“自行异地就医”),报销标准降低20%。参加会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或者户籍地异地就医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3)从2022年9月1日起,连续两年(患者出院时间所在年份及其上一年份)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万元。连续两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5%、80%、75%。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1)对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 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 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2)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 60%;(4)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目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子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 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