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现弃婴后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通告
索引号: | GS1807/2022-26245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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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福利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2-11-17 |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2] 90号)。公民、单位或社会组织发现弃婴后,应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当地公安机关”是指发现弃婴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如会宁县甘沟驿镇的公民在兰州市安宁区发现弃婴后,应向兰州市安宁区的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向会宁县甘沟驿镇的公安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