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 GS4939/2022-26028 | 部门: | 韩家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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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6-15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健全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会政办发〔2022〕32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各部门、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县委、县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团县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气象局、县经合局、县引洮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国网会宁供电公司、中国邮政会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及基层组织应协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2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会宁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会宁中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调度全县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武警会宁中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会宁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会宁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及相关应急联动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其相关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2)城镇燃气储存、经营、使用事故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3)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4)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7)火灾事故(含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8)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9)民爆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等参与配合;
(10)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各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应对相关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相关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本指挥机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县政府组织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全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远程监管平台等方式及时报送与接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包括会宁县在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逐级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市政府设立县级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指挥部,待省政府设立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后,由省政府统一指挥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设立县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指挥部,待市政府设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后,由市政府统一指挥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县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会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4.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发地乡镇、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对于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形成县级恢复重建计划,向市政府报告。县政府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驻会部队、民兵预备役,各行业领域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乡镇、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及各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通讯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4.8 治安维稳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村(社区)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4.9 其他保障
县气象局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乡镇、有关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1)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
(2)乡镇、有关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本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积极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2 预案演练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5.4 宣传和培训
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07月31日会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政办发〔200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会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会宁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防汛抗洪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在防汛抗洪过程中的应急反应能力、决策能力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白银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会宁县委办公室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县委办发〔202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会宁县防汛抗洪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会宁县行政区域内河道洪水、特大局地山洪灾害、水库溃坝、堤防决口、城市内涝、大中型供水工程泵站和骨干输水工程、水库工程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洪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1.4.4 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洪涝灾害突发事件。
1.4.6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洪涝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洪涝灾害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洪涝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7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河流、水库塘坝、城市乡镇、易发山洪沟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会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武警会宁中队队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销联社、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国网会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会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会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会宁分公司、中国铁塔会宁分公司、中石油会宁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会宁石油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县水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
(2)指导做好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洪宣传导向,指导防汛抗洪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负责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洪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防汛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武警会宁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全县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及防洪工程立项工作,负责大中型防洪工程立项审批,适时安排年度工程建设、维修计划;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协调指导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汛期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县教育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做好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安全和中、小学在校学生汛期安全,做好师生疏散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洪用电,保障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电力供应;协调洪涝灾害的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负责协调企业防汛抗洪工作;保障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部门的防汛抗洪通讯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民警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洪资金,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防汛抗洪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防汛、排涝、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城区排水管线的疏浚及低洼地区积水的排除工作,负责城区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确保汛期城市生产生活的稳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受灾路段警示标识;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灾线路的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负责水情监测及汛情发布工作,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承担防汛抗洪期间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洪涝灾情,协调调度种子、种畜禽、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和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
县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做好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抢险医疗队,为灾区提供医疗和卫生防疫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良好的卫生和防疫条件。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中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生产企业和部门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承担全县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全县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洪突发事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生产管理单位的防汛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洪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县地震局:负责监测预报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国网会宁供电公司:负责输变电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保证防汛指挥、防洪工程、重点防汛度汛工程建设的电力供应,负责对灾区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洪应急用电。
中石化会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会宁销售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洪应急救援油料供应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会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会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会宁分公司、中国铁塔会宁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洪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洪通信保障工作。
2.5 乡镇防汛抗洪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级防汛抗洪应急预案;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3 防汛抗洪重点
3.1 水库
会宁县境内的各类水库,主要包括米峡水库、新添水库、苦水水库、炭山水库、新窑水库、芦岔水库、高庄水库、南嘴水库等8座水库,均为小(二)型水库。
3.2 城市
主要是会宁城区。
3.3 河洪道
主要是祖厉河。
3.4 山洪灾害
全县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乡镇、社区、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与检查
坚持地方行政责任人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在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堤防、淤地坝及涉水设施、场所、景区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各乡镇在汛前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1.1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水库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4.1.2 城市排水防涝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完善城市汛前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1.3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短时强降水、强对流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镇、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全县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有关部门、涉水景区等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4.2 监测预警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灾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化洪水风险意识,科学规划生产生活设施空间格局,规范建设工程设施,加快防洪治理,健全预防机制,落实工程设施初期应对措施,提高防洪能力,着力降低洪水风险。
4.3 预警发布
一般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或条块逐级发送;达到防洪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气象、水文(水务)预报预测、防洪工程险情态势和应急响应状态,发布相应级别的防洪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防洪预警共分四级,分别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一般情况下,防洪预警由低级到高级逐级提升。当出现突发汛情和险情时,直接发布对应级别的防洪预警。
4.3.1 四级(蓝色)防洪预警
可能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四级(蓝色)防洪预警。
4.3.2 三级(黄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已经启动Ⅳ级防洪应急响应,可能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三级(黄色)防洪预警。
4.3.3 二级(橙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已经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可能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部门负责人)签发文件,发布二级(橙色)防洪预警。
4.3.4一级(红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已经启动级Ⅱ级防洪应急响应,可能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一级(红色)防洪预警。
4.3.5临灾预警
县水务局和县气象局应根据市水务局和市气象局发布的临灾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县级临灾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各乡镇传达预警信息,各乡镇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各村(社区)、有关村组、农户。
4.4 预防预警行动
4.4.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洪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洪责任人、防汛抗洪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洪专业队、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洪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4.2 气象预警
当预报的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4.4.3 洪水灾害预警
(1)水库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将持续增加时,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开闸泄水,密切注视水库上游水情,组织巡逻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运行情况。
当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将持续增加时,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工作。
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时,立即开闸泄水,严密巡查水库工情变化情况,按照工程险情类型,立即调集抢险队伍、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撤离群众,全线开展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水库出现溃坝险情时应:
① 立即向下游预警,组织群众撤离。
② 应急工作重点由抢险转向救灾。
③ 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2)河流防洪
当祖厉河上游发生十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县水务局、沿线乡镇要根据河流水情,组织加高、加固堤防,组织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工作。
(3)山洪灾害防御
当接到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时:
① 立即向险区群众预警,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
② 村社防洪责任人要立即落实雨情、水情值班巡查措施,适时向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
(4)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情况,或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① 要立即组织营救、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② 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食品、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5 预警支持系统
4.5.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镇及重点防汛抗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防汛抗洪信息采集传输系统,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5.2 制定防御洪水调度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防洪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利工程枢纽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5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处理。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5.1 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暴雨实时信息、江河洪水信息等。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等其他天气形势。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和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河湖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灾情,以及山洪灾害Ⅲ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灾情。
5.2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5.2.1 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县水务局做好水文信息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
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5.2.2 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县防汛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1)水库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2.3 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洪涝灾情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3 分级报告
当辖区内主要河道发生险情时,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系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暴洪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6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6.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2)Ⅲ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Ⅱ级: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4)Ⅰ级:中型水库溃坝。
6.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市部分低洼地段大面积积水;县城穿城河道发生一般洪水。
(2)Ⅲ级:6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市部分低洼地段大面积积水;县城穿城河道发生较大洪水。
(3)Ⅱ级:3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县城穿城河道发生大洪水。
(4)Ⅰ级:1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县城穿城河道发生特大洪水。
6.3 河道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祖厉河及其他重点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2)Ⅲ级:祖厉河及其他重点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3)Ⅱ级:祖厉河及其他重点河流发生大洪水。
(4)Ⅰ级:祖厉河及其他重点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6.4 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7 应急响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洪水影响、险情灾情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情况,适时启动县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当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洪涝灾害,超出本县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7.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有关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各水利、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方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2 分级响应
7.2.1 Ⅳ级应急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域或受灾地区乡镇、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
响应对策: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洪工作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务(水文)部门发布的水文信息,向各乡镇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水库主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4)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6)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7)立即组织加高加固祖厉河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8)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9)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0)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11)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12)针对城市防洪,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实行24小时值守,加密巡查,加固加高险段堤防。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县公安局加强对城市内涝低洼地段以及临河穿河地段的警戒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城区内排水设施的管理以及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工作。
(13)相关乡镇全面开展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
(14)当发生Ⅳ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2.2 Ⅲ级应急响应
达到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部门负责人)签发文件,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必要时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调度本行业防汛物资和队伍等资源帮助我县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响应措施: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洪工作指导;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抗洪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务(水文)部门发布的水文信息,向各乡镇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水库主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4)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6)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7)祖厉河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8)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9)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0)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11)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12)针对城市防洪,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县公安局加强对城市内涝低洼地段的警戒工作,对临河穿河地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县住建局加强对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保证排水畅通。
(13)相关乡镇启动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
(14)当发生Ⅲ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2.3 Ⅱ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或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县级Ⅱ级响应,并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各成员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先期处置对策: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和防守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抗洪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工信局、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城市防洪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县公安局对城市内涝低洼地段及临河穿河地段要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转移相关群众;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城市内排水畅通。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启用避难场所的准备,必要时立即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3)祖厉河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河道沿线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4)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5)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6)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7)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8)相关乡镇启动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
(9)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10)当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2.4 Ⅰ级应急响应
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请示市委、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启动并发布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各成员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先期处置对策: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城市防洪要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县公安局采取必要措施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县住建局对城市内涝情况进行24小时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24小时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城市内排水畅通。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为转移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县发改局为转移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3)祖厉河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乡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4)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5)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6)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7)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8)相关乡镇全面启动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受灾地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到一线指挥,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9)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10)当发生Ⅰ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3 信息发布
(1)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2)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防汛部门。
(4)防汛抗洪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应当快速、准确、客观、详实全面,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7.4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做出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县政府、受灾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助
应急、发改、财政、民政、住建等部门会同受灾乡镇政府,及时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2 卫生防疫
县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乡镇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 水毁修复
(1)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
(2)对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险段工程。
(3)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洪专用通讯设施,由相关单位尽快组织修复。
8.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应急、发改、水务等部门和受灾乡镇清理盘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评估防汛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补充物资缺额,补充储备短板,做好储备工作。
8.5 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对响应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会议等。
分析评估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9 保障措施
9.1 抢险物资保障
防汛抗洪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乡镇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设立防汛抗洪物资仓库,备好备全防汛抗洪的所需物资。有关乡镇范围内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堤防工程所需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工程所在的乡镇负责组织储备。
9.2 抢险力量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消防救援大队明确应急救援任务,加强防洪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驻会部队、武警会宁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洪信息畅通的责任。
(2)电信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讯、信息不出问题,特别是水库等重点防汛目标,电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