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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生产总值比例<2.5%;
年均每百万人口因自然灾害死亡率<2;
年均每十万人受灾人次<30000;
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时间<10小时;
森林火灾受害率<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