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索引号: | GS5171/2022-25096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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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1-08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 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5.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6.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7.复检必须是对备份样品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8.复检机构收到备份样品后,应当确认样品的封条、包装完好,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
9.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
10.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1.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12.复检申请人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13.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