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异议须知
索引号: | GS5171/2022-25095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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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1-08 |
1.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异议申请人)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异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6.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