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医保政策

索引号:GS4779/2022-25080部门:后沟村
栏目:村务公开来源:
作者:日期:2022-09-21

一、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本县区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县区就读的学生和在本县区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

(二)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64元,省级财政补贴105.4元,县区财政补贴10.6元。特困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助代缴,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缴费时间: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待遇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缴费方式:1.手机微信缴费。打开手机“微信”,依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甘肃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2.手机支付宝缴费。打开手机“支付宝”,依次选择“市民中心→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3.登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缴费。

4.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网点柜台缴费。

5.代征点缴费。参保人员可以在开展收缴工作的乡镇、村(社区)收缴点参保缴费。

缴费金额输入前务必先核对家庭人员地址信息和缴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支付,如信息不准确,需到户籍所在乡镇政府医保经办处查询更正。2021 年度新参保人员、家庭人员有增减变动的,需要先到户籍所在乡镇政府医保经办处进行人员增减核定,信息传递到税银系统后再进行缴费,等待期约为 1-3 天。

(六)新生儿缴费政策: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参保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退费政策:参保人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可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在县税务局提交个人申请办理退费,退费办理截止时限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会宁县城乡居民因参军、就学、务工、婚迁等原因在异地已经参加基本医保的,提供有效的异地参保证明,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八)连续参保激励政策: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 2018 年以来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分梯次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门诊医疗费连续参保缴费年限达到 2 年、3年和 4 年及以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分别提高10 元、20 元和 30 元。住院医疗费连续参缴费年限达到 2 年、3年和 4 年及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 1%、2%和 3%,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分别提高 5000 元、10000 元和 15000 元。

(九)参保后待遇衔接

2.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

   (1)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日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

(1)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从接续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起享受转人地医保待遇,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接续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二、参保资助政策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220元;

(3)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60元;

(4)脱贫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待遇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规定标准分别由门诊、住院、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1.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100 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 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 70%比例报销。

2.“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 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将省、市确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 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 10%)。

4.住院统筹。住院报销限额按年计算,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0 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给予报销。“三个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负担 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

分项

医院等级

一级(乡)

二级(县)

三级(市)

转市域外

起付标准

200元

700元

1200元

3000元

报销比例

80

75

70

60

1)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创业、求学的,

按规定在参保地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居住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正常报销政策。异地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出居住地以外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就近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在市域外就诊的,入院途径属急诊住院,按转市域外转诊的规定予以报销;入院途径不属急诊住院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给予报销。

(3)在市域外和备案地(居住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标准降低 20%。

(4)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

(5)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5.基本医保不予支付范围:

(1)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2)超过医保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5)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人负担的;

(6)出国出境就医的;

(7)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8)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9)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 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由公共卫生项目承担的医疗费用;

(10)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二)大病保险政策

1.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住院、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

报销比例

普通人群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

0-1万元(含1万元)

60%

1-2万元(含2万元)

65%

2-5万元(含5万元)

70%

5-10万元(含10万元)

75%

10万元以上

80%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

0-1万元(含1万元)

65%

1-2万元(含2万元)

70%

2-5万元(含5万元)

75%

5-10万元(含10万元)

80%

10万元以上

85%

 

2.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单次就医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报销;单次就医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于年内累计就医超过起付线时予以报销。

3.无第三方责任人及除外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报销金额单独计算,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4.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其他城乡居民实施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                   

(三)医疗救助政策

低收入人群享受哪些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1) 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2) 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4) 对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 ,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

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2.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 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四)过渡期内医疗保障政策变化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仅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给予定额资助,标准全省统一。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脱贫人口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
    2.基本医保回归公平普惠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待遇政策一致。 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3.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

4.医疗救助倾斜政策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调整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常态化救助政策,救助比例不低于70%,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二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不计人年度救助限额。
    5.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门诊用药费用年度报销限额分别由300元、600元和800元提高到400元、800元和1200元,门诊慢性特殊病政策没有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