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索引号: | GS2092/2022-24554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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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1-02 |
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高水平的“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修订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共四章二十条,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各业务机构职责分工、列入流程、移出流程、档案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应列尽列”的同时,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为失信主体修复信用、诚信发展提供了渠道。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参与机构,及不同列入情形的主责机构。 第二章列入管理,规定了不同列入情形的工作程序和列入机构。明确了“从重处罚原则”的判断标准、上一级部门审核责任机构和时限,同时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息公示、数据共享也进行规定。 第三章移出管理,对到期移出和提前移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提前提出。 第四章附则,规定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信息自行纠错,及档案管理。 确立的工作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 1.谁处罚、谁列入、谁移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配合做好移出工作。 2.列严管理与执法办案相融合。依据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一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文书一并送达。这样便于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恶意、违法频次、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全面、准确地认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列入为原则,不列入为例外。凡是符合列严情形的,都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管理;对于符合情形拟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说明情况并存入案件档案。 (二)建立了四项工作制度 1.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机构负总责,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机构工作职责,保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了“从重处罚原则”的判断标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从重处罚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甘肃省、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判断。 3.明确了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职责。《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对接到下级部门提交的审批材料提出意见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拟不同意,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其他情形列严工作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机构。 4.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