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
索引号: | GS5167/2022-24422 | 部门: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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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1-02 |
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
答: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