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相关减免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GS1830/2022-24227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栏目:规划计划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日期:2022-10-2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严格落实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力支持企业纾困稳岗,经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全省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地区,经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缓缴期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存储比例,于2022年10月31日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惩戒。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有关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条件的,要严格做到应列尽列。符合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条件的,要依规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对在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将其欠薪失信行为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提高欠薪失信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引导企业依法用工,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和差异化存储规定

各地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省人社厅等七部门《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甘人社厅发〔2022〕6号),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落实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按有关要求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避免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信企业资金负担。

四、大力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并向社会进行大力宣传,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要加强与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的单位,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请各市州、兰州新区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