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及资助工作》政策解读
索引号: | GS4750/2022-23859 | 部门: | 马家塬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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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0-12 |
一、参保费征缴和资助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280元/人。缴费资助分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两个标准,全额资助标准为280元/人,定额资助标准为200元/人。
二、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对象、方式
(一)参保费征缴对象
1.会宁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人员、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
2.非会宁户籍但在会宁长期工作、生活、就学、居住的城乡居民;
3.参军和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参保,对于2021年即将复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若其本人或家人自愿参保的可以参保。
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资助对象
1.全额资助对象为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定额资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差额保障对象。
3. 每位缴费资助对象一个年度仅享受一次资助,同时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
4.参军、服刑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资助。
(三)参保资助方式
1.全额资助对象由县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用资助金代缴参保费,个人不再缴费。
2.定额资助对象参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后,资助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各乡镇及时转入参保人本人社保卡账户(未办理社保卡的未成年人资助金可以转入监护人社会保障卡)。
三、参保费征缴期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是2020年9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0日结束,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新生儿不受缴费期限限制,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新生儿需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四、待遇享受期
凡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2021年度参保费征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五、组织实施和责任分工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工作由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参保资助工作由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应保尽保、应资尽资、不重复参保、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征缴参保费,做好参保费征缴人员摸底、登记造册、费用征缴、台账建立和佐证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目标任务
一是确保各乡镇参保率高于97%;二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率达到100%;三是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群体的参保率达到100%;四是边缘户、监测户的参保率达到100%;五是社保卡账号采集率达到100%。
七、阶段安排
(一)摸底阶段(截止2020年9月30日)。各乡镇务必于9月30日前摸清户籍人员底数,要摸清本地户籍应保及应资对象、外地户籍应保对象、本地户籍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对象情况,摸底结束后主动衔接扶贫、民政、人社等部门核实摸底情况的准确性、完整性,核实完成后将摸底台账(表2、3、4)报县税务局和医保局。
(二)征缴阶段(截止2020年12月10日)。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参保费征缴工作,成立征缴和资助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征缴和资助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全面动员,全面宣传,按照摸底台账,倒排工期,逐一销号。确保按期完成征缴任务。
(三)汇总录入阶段(2020年12月中下旬)。各乡镇在征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参保缴费人数、人员信息、缴费金额、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整理、汇总、录入,建立缴费和资助台账,及时报县税务局和医保局。
(四)资助阶段(2020年12月下旬)。按照“先缴费、后资助、不缴费、不资助”的原则,做好参保资助工作。各乡镇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参保资助花名上报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负责核定参保资助花名并向县财政申请及时拨付和发放资助资金。
八、参保缴费方式、流程、票据开具及其效力
(一)参保缴费方式及流程。参保对象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参保,采取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确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集中征缴点。缴费方式主要是乡(镇)村(社区)干部组织集中上门收缴、金融机构(农行、农商行、邮政银行)网点代征、手机APP线上方式、微信平台、支付宝等渠道参保缴费。
对已有参保信息的城乡居民可直接选择以上任何一种缴费方式缴费(乡镇工作人员提醒居民缴费时选择合适的缴费地);对无参保信息的城乡居民先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村(社区)申报登记,确保参保信息无误后选择以上任何一种缴费方式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新生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到各银行网点柜台缴费。
乡(镇)村(社区)干部采取上门收缴方式收取的医保费,当日要将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交至乡镇金融机构代报解账户,并将现金交款单(回单)交至乡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经核对汇总后集中录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解缴入库;当天下午5点以后收取的医保费,第二天必须解缴入库,严禁医保费留存至个人账户。
各乡镇及银行人员开具医保费时认真核对询问缴费人身份所属缴费地,严禁缴入外地。各乡镇及银行代征人员将征收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税务、医保部门沟通,杜绝使用错误身份证明缴费。各乡镇定期将缴费人数及金额与税务、医保部门进行对账。县税务局及时统计通报各乡镇参保缴费进度情况。
(二)票据开具及其效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19〕560号)文件要求开具缴费凭据或缴费证明。对于乡(镇)村(社区)干部上门收缴的医保费,由收缴人开具税务发票,即《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三联手工装订版,必须加盖税务委托代征专用章有效),无税务票据的乡镇向缴费人在代征客户端系统开具缴费证明(缴费证明须加盖乡镇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生效);居民自行到各金融机构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各金融机构代征并出具经收凭据(经收银行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缴费人通过线上方式缴纳的医保费在所在乡镇代征系统打印缴费证明(缴费证明须加盖乡镇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生效)或对应的银行柜台打印征收凭据(银行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
九、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根据“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机制,各乡(镇)长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明确分工,采取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等措施,及时召开参保费征缴工作动员会,做好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征收责任,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确保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开通广播、入户宣传、微信推送、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缴费标准和缴费流程等政策,讲清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报销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共济性、救济性等优势,逐户逐人做好积极性不高和拒绝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要将参保费征缴情况在村(社区)公示,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税务局和医保局。
(二)优化参保流程、严格缴费操作。要采取“全员参保、一人一票”的方式征缴,严格资金管理,征缴人员必须开具经收凭据或缴费证明,做到参保资金、参保人员、参保姓名、参保花名册、开具收据“五个相符”,征缴款项务必于当日及时缴入待报解账户,确保日清日结,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后再进行转存,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征缴中,应随收取、随登记、随开票、随入库,做到人、票、款和录入信息四相符。票据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清晰、准确和规范,不得涂改和缺项,严禁无票征收、白条收费。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同一户口簿内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出具参保相关证明后不再重复参保缴费,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保。各乡镇要加强已领票据和参保资金管理,月末及时缴销使用的票据并报送票据用存月报表。建立月对账制度,保证人账相符,参保缴费期间不得“搭车”收费。对滞留、延压、截留、挪用参保费的行为,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确保参保缴费安全。
(三)严把信息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各乡镇要做好参保数据登记、整理、录入核对等工作,认真查验参保居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与参保信息一致,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一致,确保信息录入率和录入准确率达100%。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得错登、漏登,避免虚假参保和重复参保现象发生。对因错登、漏登、瞒报造成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密切联系。县税务局要履行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费征缴主体责任;县税务局和医保局要做好指导衔接、督促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参保资金入账、资助资金拨付;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分别负责全县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实认定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要强化调度考核,加强参保缴费进展全程工作调度、督查,建立“旬通报、月督查”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参保费征缴进度缓慢的督促提醒、跟踪督导。对因组织和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明,迟误延缓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会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概要
一、参保缴费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费,2021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较2020年提高30元,为280元/人;另一部分为财政补助,同步提高30元,为550元/人,经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后每个人有830元进入医保基金用于统筹支付全县的医疗报销费用。
二、参保缴费期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限是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新识别建档立卡户和新生儿除外),待遇享受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对象
具有会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会宁常住的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
四、缴费资助标准
按照政策,对已缴纳参保费的贫困人口给予资助。其中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即280元/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差额保障对象给予差额资助,即200元/人。资助资金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一)银行缴费。可到县内农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银行任一网点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手机缴费。可通过农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银行手机APP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缴费。
(三)乡镇缴费。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税务代征客户端系统进行缴费。
不论用任何一种方式缴费都要谨慎选择参保地址,防止参保到外地,同时在交费完成后一定要打印或保存好缴费凭证。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缴及资助工作的通知 2020-10-02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