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 2022 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4667/2022-23724 | 部门: | 杨崖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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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0-09 |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 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放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 1 -保险的户籍限制,非会宁县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 医保权益,2022 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 保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10 元。 其 中,中央财政补助 488 元,省级财政补助 110.8 元,县级财 政补助 11.2 元。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 时拨付到位。对于持居住证参加会宁县居民医保的,要按当地 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标 准同步提高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 350 元。
(三)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2 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 每 人每年 90 元标准筹资。
三、参保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 分继续落实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 缴费经济负担。
1.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县 医保局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 全额缴纳。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 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 250 元,农村三、四类低 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 190 元。
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190 元。 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150 元。 5.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100 元。
(二)资助要求。严格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要求, 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资尽资”。特困人员、孤儿、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全额资助对象不再直接缴费,由县医保部门 和各乡镇以资代缴,全额资助对象无需先参保、后资助。在异 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 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定期比对民政部 门、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 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 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 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 保补助不再退还。
(三)资助原则。参保资助只资助参加了 2022 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险种以及参军、无法 参保(服刑、失联)的人员不予资助。按照“先参保后资助” (全额资助对象除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错误和不遗漏资助”等原则,严把比对筛查核实关,确保不重复资助。 农村“计生两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监 测对象等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严格按照就高不就低 不重复原则资助。坚持谁筛选、谁比对、谁报送、谁负责的要 求,落实参保资助对象比对筛查主体责任。
四、缴费方式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流程,优化参保缴 费服务,坚持线上缴费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 利化水平。
(一)线下渠道。1.银行柜台缴纳。缴费人持身份证或户 口本到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柜台 办理缴费,由代征银行为缴费人提供缴费票据。2.集中征缴。 参保人员可以在所在乡镇、村(社区)通过代征客户端系统集 中申报收缴或为行动不便等困难人群代缴。
(二)线上渠道。1.手机 APP 自助缴费。下载安装农村商 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手机 APP 进行缴费。2.微 信、支付宝缴费。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甘肃税 务微信公众号“微业务”、手机微信首页“城市服务”、支付 宝“市民中心”进行缴费。
五、缴费期限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 2022 年 8 月 - 4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 的居民,待遇享受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工作及政策宣传
(一)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参保全覆盖和资 助全落实。充分认识参保动员工作对于防范返贫致贫风险的重 要意义,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农村低收入人口 和已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人口)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 脱贫不稳定户、生活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 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八 类人群和已脱贫人口必须 100%参保缴费、100%参保资助。农村 低收入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新增人口中未参保成员实时办理参保 缴费,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进一 步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已脱贫人口异地和无法参保佐证资料 收集工作,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二)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 核准其转换前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 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 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 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 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由职工医保转 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职 - 5 -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 不超过 3 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 费时间超过 3 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 起,设置 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 民医保待遇。
(三)退役军人及配偶待遇转接。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 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 按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四)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接续。已 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 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 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 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五)新生儿参保。户籍在我县或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县的 新生儿,需由监护人自出生之日起 90 天(含)内,凭户口本原 件或复印件在居住地乡镇便民大厅或县医保经办大厅办理参保 登记后,再参照续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方式进行缴费。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 的,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 90 天(含)内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挂钩机 制。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调动城乡居民 参保缴费积极性,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的目标,我 县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挂钩机制试 点工作。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连续两年(患者出院时间所在 年份及其上一年份)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1 万元。试点政策 实施后,连续两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 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 85%、80%、75%。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政策。1.普通 门诊费用。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广 大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调整了居民基本 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全县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 100 元提高到 每人每年 150 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 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 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 70%比例报销。2.“两病” 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 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 - 7 -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400 元、800 元,合并患有高 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 1200 元。3.慢性特殊 疾病门诊费用。以下 50 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 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 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 项目由个人负担 10%):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 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 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 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 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 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 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 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 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 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 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 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 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