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的通知
索引号: | GS3655/2022-23293 | 部门: | 大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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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救助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9-01 |
全县广大居民:
结婚证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凭证,为加强便民服务,落实人民至上理念,切实解决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结婚证丢失等问题,加快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程,夯实我县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基础,按照全省结婚登记“市内通办”暨全省婚俗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会宁县民政局决定,从4月1日起,集中利用五个月左右时间,对无结婚证夫妻进行补领、补办,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现将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补办结婚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购买房屋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通过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领结婚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的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当事人在原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全、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
2.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军人,结婚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二)补办结婚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目前未实行跨区域通办。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向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现役军人,可在部队驻地或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在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四、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应当如何获取
(一)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信息变更等,需在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无需调取,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找提供。
(二)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街道、乡镇或区、县档案馆申请调取婚姻登记原始档案。
五、需携带的证件、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三张2寸的红底合影免冠证件照片。如在本县乡镇办理的结婚登记,需提供会宁县档案馆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原结婚档案复印件,如无原结婚档案的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原乡镇或者合并后的乡镇)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后附证明模板。当事人在会宁县以外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必须提供加盖查档机关查档专用章的原结婚档案复印件,且信息与现在的身份证、户口本信息完全一致。
2、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
3、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后,因更改姓名或者出生日期造成结婚证信息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则需要户口本上显示曾用名或者更改记录等,没有的则需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3.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A4、正反面);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
(二)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张2寸的红底合影免冠证件照片,同时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3)。
六、证明模板
证 明1
(既无结婚证又没有结婚档案的当事人使用)
会宁县民政局:
兹有我乡(镇)XX村或XX社区居民XX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 ; XXX,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 ;男女双方于X年X月X日在我乡(镇)领取结婚证,双方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由于XXX(历史遗留)等原因,原结婚登记档案已遗失,无法查询,现需申请补领结婚证,情况属实,希望办理有关手续。
X年X月X日
(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证 明2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会宁县民政局:
本辖区公民XXX(曾用名无),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XX乡XXX村或XX社区,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系变更前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现将原号码变更为:
X年X月X日
(会宁县公安局XX派出所)
证 明3
会宁县民政局:
兹有我乡(镇)XX村或XX社区居民XXX,男,身份证号为: XXX; XXX,女,身份证号为: XXX;男女双方于X年X月X日在我乡(镇)领取结婚证,双方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信息误登,如姓名(出生年月)xx误写为xx,实际为XX,由于XXX(历史遗留)等原因,原结婚登记档案已遗失,无法查询情况属实,需申请补领结婚证,希望办理有关手续。
X年X月X日
(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理地点:会宁县政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943-366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