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宁县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GS4690/2022-23130部门:罐峡村
栏目:村务公开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日期:2022-01-10

为推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20〕114号)的贯彻落实,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住兜牢兜好全县民生保障底线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切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县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救助对象能够满意、第三方机构能够受益、政府财力能够负担”为原则,以“三个到位、三个注重、三个机制”为抓手,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弱势群体存在有监护人却无人照料的痛点问题、有人照料但照料不周的难点问题、住院无人陪护的焦点问题、生活用品短缺的热点问题,积极探索开展“资金+物质+服务”形式的社会救助有效路径和具体措施,切实提高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照料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实现特殊困难弱势群体“资金保障有效兜底,物质补充及时到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的目标。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乡镇协同配合、监护人照料护理为主,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服务为补充”的良好工作局面,实践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一)落实“三个到位”,靠实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照料责任。一是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到位。各乡镇要按照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设要求,确保辖区人口较小的乡镇至少配备1名民政专干,较大的乡镇配备2-3名民政专干。二是监护照料责任要履行到位。落实乡镇干部包户包人每月不少于3次的定期走访制度,走访慰问台账填写更新到位;针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乡村干部每月要确保开展不少于1次的走访探视,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监护照料责任人责任,确保在履行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照料责任的同时,实时掌握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的身体状态及生活状况,做到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不愁吃穿,住房、教育、医疗不存在任何问题,个人、生活环境卫生能够保持干净整洁,水电气煤等使用安全。三是第三方机构服务提供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以“30分钟服务圈”为半径(服务人员30分钟就能到服务对象家中),根据全县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人员分布,设立服务网点,优先聘用有照护能力的农村闲置劳动力、留守妇女等为服务人员,形成网格化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三次,贫困重度残疾人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居家环境清扫、个人卫生清洁、衣物被褥清洗、健康状况监测以及水电气煤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等上门补充服务,不定期为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按需提供卫生清扫、衣物清洗等相应的上门服务。


(二)围绕“三个注重”,强化特殊困难群体住院照料护理。一是注重营造氛围。各乡镇要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印发宣传彩页以及走访探视谈心交流的方式方法,让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等相关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以及监护人了解认识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申请得到日常生活照料补充服务以及生病诊疗住院专人陪护待遇,形成党和政府时刻关注关心关爱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生活状态、健康状况的舆论,为试点工作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注重优化程序。对常规住院需陪护的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委托监护人或第三方服务人员陪护;对紧急住院需要第一时间陪护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电话申请,县民政部门备案,及时委派监护人或第三方服务人员陪护。三是注重陪护质量。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在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住院后,能够按照乡镇中心医院100元/人·天,县级医院150元/人·天,市级及以上医院200元/人·天的标准,在出院后,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向陪护人发放陪护费用,确保陪护人员为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全天候、高质量的住院陪护服务。


(三)依托“三个机制”,提升特殊困难群体资金使用实效。一是健全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按照中央、省级当年下达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总量3%的比例,通过“资金+物质+服务”方式统筹使用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实效。①统筹双渠道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资金,一部分用于监护人照料,按照一档(全自理)7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150元/人·月、三档(全护理)230元/人·月标准按月通过“一卡通”拨付至监护人账户,剩余部分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经县民政部门对服务质量考核后,按月拨付至第三方服务机构。②统筹经济困难老人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社会化服务。③统筹困难群众补助资金,通过个人申请,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补充服务。④统筹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为特殊困难弱势群体采购发放基本生活用品。⑤统筹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住院陪护”补贴。二是健全照料服务实效考核机制。要坚持把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照料服务工作和“十四五”养老事业,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制定《会宁县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照料护理服务考核办法(试行)》,每月10日前,组织专人随机选取乡镇,通过查看服务登记册、影像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上月上门服务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考核时发现服务效果差或弄虚作假的,扣减当月服务费用。同时,对乡镇干部走访探视、监护人监护情况一并考核,对走访探视履行不到位的,年终考核时对该乡镇考核分数适当扣减,对监护人监护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反馈乡镇及时更换调整,确保特殊困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不出任何问题。三是健全照料服务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误差和出现的错误区分开来;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与违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将干部因信息比对系统不健全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干部不作为、失职渎职、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区分开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坚持统筹协调思路,使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的生活照料服务能力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有效提升特殊困难弱势群体的整体生活水平。


二、试点步骤


(一)召开专题会议。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在全县范围内召开以强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明确试点方向、目标、分工,细化靠实试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为内容的“会宁县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各乡镇召开由乡(镇)村干部参加的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细化布局本乡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人员配置、人员职责、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环节,避免出现推拖现象。


(二)全面排查摸底。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包村干部对符合需要提供第三方补充服务、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进村入户逐一排查,以乡镇为单位上报符合条件对象排查摸底表。


(三)落实审核审批。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完成乡镇排查摸底上报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建立档案,完成对符合条件对象需要提供的第三方补充服务、住院陪护、生活必需品等以及自主申请对象的需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随机选取乡镇审核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并全面完成审批。


(四)完成总结验收。建立智慧服务对象数据库,根据服务对象生活状况和生活所需情况分类制定监护人照料、乡镇管理、第三方补充服务、社会力量帮扶、行业部门精准救助措施,创建因人因户分类施策的长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能够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自查自评,总结提炼试点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是提升我县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县域形象的重要契机。为加强对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乡镇长及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会宁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性,按照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加强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要落实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中积极开展数据统计、信息报送、专项评查、协调保障等试点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工作人员政策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及工作监督,确保全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按时限和金额规定,及时拨付试点相关资金。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更新提供相关数据。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管。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及时更新申请审核上报符合条件对象。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的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不断取得新进展。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人人发力、形成合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