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索引号: | GS4770/2022-22763 | 部门: | 翟家所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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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10-15 |
一、安全标准
1.农户自建房屋,鉴定为“A、B”级的,属安全住房,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并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
2.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验收达标,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并出具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
3.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1)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等情况的;(2)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两年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等情况的;(3)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类项目的;(4)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二、危房改造户建设标准
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以内,且1人户不少于20㎡、2人户不少于30㎡、3人户不低于40㎡;4人及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不超过18㎡。对于政府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线标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