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基本医疗
索引号: | GS4959/2022-22696 | 部门: | 平政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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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9-06 |
(一)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
1.村级标准。(1)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有1所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面积达到60平方米,“四室”分开(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不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卫生室可不设公共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下的行政村有村卫生室(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卫生室,加挂牌子);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尚未重新核定行政区划前,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设置临时医疗点;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合格乡村医生。指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任意一种资格证书且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行政村确保有1所卫生室配备合格乡村医生;联合设置的行政村和临时医疗点有合格乡村医生服务。
2.乡级标准。(1)科室设置。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卫生院,县级政府所在乡镇可不单独设置乡镇卫生院。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有内(或外、急诊、全)科、中医(或民族医)科、药房(或检验、放射、超声)等医技科室、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2)设备配备。配备与承担常见病、慢性病、地方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转诊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设备。(3)合格医师。每个卫生院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力争有1名全科医生。
3.县级标准。每个贫困县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靠近或隶属于市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要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县级医院。能够承担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地方病和部分大病的诊治。
(二)大病专项救治。患国家规定大病病种的贫困人口,在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实施分类分批救治,各级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按照相关临床路径要求,结合患者病情确定诊疗方案,实施规范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事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科学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国家规定的30种专项救治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四)妇幼健康项目内容。妇幼健康项目主要有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健康项目不需要群众申请,由相关机构组织落实。
1.“两癌”筛查。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三年为一个周期,组织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检查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做到早诊断、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
2.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按照项目任务数,为项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6-24个月龄儿童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3.新生儿疾病筛查。一般是医院在婴儿出生后三天采取足跟血的免费筛查。新生儿筛查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内分泌异常以及某些危害严重遗传性疾病筛查的总称,通过筛查,得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避免患儿发生智力低下、严重的疾病或死亡。
4.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国家免费开展的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耳聋、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防治项目,主要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和孕早期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知识培训等,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发生。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积极动员特困、孤儿、低保、易致贫返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及脱贫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60元;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2021年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 元,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七)待遇享受政策
1.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基本医保所有参保人员待遇政策一致。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0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报销。其中,市内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700元和2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和80%;转诊转院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市域外和备案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40%。
2.大病保险有倾斜。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政策,其他城乡居民实施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
3.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一是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4)对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 ,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二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制度,具体标准和程序待国家和省医保局文件下发后再予以明确。
4.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等三个目录中“甲类目录”费用和“乙类目录”个人自付10%后的费用,以及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即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30种重特大疾病。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6.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形:.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出国出境就医的;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两病”和门诊慢特病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补助政策标准参保人员应办尽办;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补助政策标准但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70%进行报销。在年度支付限额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九)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进行监测帮扶。监测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报销后,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信息;其他农村居民经医保政策报销后,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信息向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时推送。
(十)“一站式”和村卫生室即时结报。低收入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报。对意外伤害等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费用结算。医保部门要全面巩固提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和即时结报结算成果,并确保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