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住房安全
索引号: | GS4959/2022-22695 | 部门: | 平政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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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9-05 |
(一)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标准。1.农村低收入群体原有主要居住用房(自建房)经鉴定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A、B”级标准的,视为住房安全,并由县级建设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县级建设部门出具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2.农村低收入群体原有主要居住用房鉴定为“C、D”级的或经认定无房的,应列入危房改造计划并完成改造,改造后的房屋应到达《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确定的标准并通过县级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 3.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的;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 2 年每年外出 8 个月以上的;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易地搬迁、灾后重建等其他住房保障类项目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中“A、B、C、D”级标准: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认定办法。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等级鉴定等工作。
(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改造危房申请审批程序。1.农户自愿申请;2.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3.乡镇审核;4.县级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镇村公开公示。
(五)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4种。
1.拆除重建。D 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 C 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 C 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 D 级危房除险加固。
3.政府统建。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4.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