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事项较多。请问,公安机关对下一步落实《实施办法》有什么考虑?
索引号: | GS5177/2022-21946 | 部门: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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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县公安局 |
作者: | 日期: | 2022-09-09 |
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通过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数据,建成了“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准,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现“跨省通办”,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可办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规定》第10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同时,《实施办法》还对涉案未成年人查询犯罪记录作出进一步细化,这是对《规定》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机关也将严格落实,切实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