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级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索引号: | GS5158/2022-21641 | 部门: | 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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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科技局 |
作者: | 科技局 | 日期: | 2022-09-05 |
围绕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区域科技合作,着力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
1.申报单位应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注册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1年6月30日前工商注册),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4.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已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到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主持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后,不得更改负责人;
5.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在研省科技重大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