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专仓储存”的规定?
索引号: | GS5150/2022-21555 | 部门: | 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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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8-24 |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本条规定了政府储备粮油“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的粮食,应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在同一个仓房分货位储存。洞库、地下仓例外,可分货位储存。值得注意的是,备用商品粮与已轮入的储备粮性质、权属不同,不允许混存。应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确保储备常储常新。此外,强调了仓房编号在储粮周期内的唯一性。企业因管理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倒仓,但在储粮周期不能出现储备粮不动、仓号擅自变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