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索引号:GS2574/2022-21486部门:丁家沟镇
栏目:政策解读来源:
作者:日期:2022-08-31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全省公共文化依法治理、更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加强投入保障,推动体制改革,创新服务模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一是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完善

省、市、县基本拥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和场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益放映服务点、健身服务点基本覆盖到了全省乡镇、行政村和一些自然村。

二是保障运行机制趋于成熟。

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执行事权和支出保障责任,推动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实现了“全方位零门槛”免费开放。

三是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全省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外借年均达到710万人次,农家书屋年均借阅量200万册次。文化馆办群众艺术团队1100多个,年均举办文艺活动2.9万多场次,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团体1万多次。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年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16700多场次,在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增强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甘肃省长期以来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设施建设、服务和产品提供、运行机制、财政投入、监督评价等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亟需加强立法,推动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满足人民对美好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充分总结吸收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经验和有效办法,体现甘肃特色、创新管理机制,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这是甘肃省文化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完善了甘肃省文化建设地方法规体系。当前,甘肃省文化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甘肃省文化建设地方法规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更好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为宗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条例》规定了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二是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以及职能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责任务。

《条例》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并规定文旅、新闻出版、电影、广电、体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各自为政、缺乏统筹的问题,推进管理部门协调并举和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条例》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效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三是规定了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任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依据,《条例》规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调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四是规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的重点方向。

公共文化服务,难点在基层。结合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均衡的现状,《条例》着眼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向特殊群体倾斜。《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五是对发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做出规范。

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级的必然选择,也是在更大范围内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和服务平台建设成效显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文化长廊、数字艺术展厅等大量涌现,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务。《条例》鼓励发展公共文化数字服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打造数字文化资源库,构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和联网服务,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三、《条例》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条例》立足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城乡协同,围绕文化惠民,着眼提高效能,推动统筹协调,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创设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将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的法律依据。

二是为高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打破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对盘活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为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针对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设施建设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化。

四是为公共文化服务人财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

《条例》设立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为解决基层文化“专干不专”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安排人员承担本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等制度要求,这些制度都将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