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催请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 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索引号: | GS2089/2022-21271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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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规划计划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8-16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县各类市场主体迅猛增长,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通过日常监管及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显示,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中有部分经营户自登记注册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催请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各类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注销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形式),自登记注册后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未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注销程序
凡属于以上范围的各类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相应片区市场监管所查询开办市场主体目前状态,对目前状态为正常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办理注销登记。自愿注销的,先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注销申请,然后到县办税大厅办理清税证明(简易注销的无需提供),凭清税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到县政务大厅或相应的市场监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对目前经营状态异常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先办理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律责任
对自登记注册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执法人员实地核实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未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标记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还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后该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将受到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