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索引号:GS5082/2022-21254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会政办发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日期:2022-07-20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相关驻会单位:

现将《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 月 8日


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全县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行为,迅速有效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相关主体(债权人、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等)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是指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因与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相关的舆情、市场退出等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权挤兑等影响金融平稳运行或对金融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二)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

(三)工作原则

1.准确识别原则。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掌握并动态把握有关情况,跟踪监测分析风险状况,综合评估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发展态势及严重程度,准确界定风险事件等级,合理选择风险救助时点,为适时参与风险处置做好准备。

2.快速高效原则。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要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积极果断采取措施,有效处置风险,最大程度防止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依法稳妥原则。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要坚持依法有序原则,按照风险援助原则和标准,稳妥审慎采取救助及处置措施,提高风险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4.协作协调原则。坚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保守秘密原则。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合理引导社会舆论,避免误解误读,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6.失职问责原则。对于在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中因隐瞒不报、迟报或者没有尽职履责、应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本县金融稳定,需要本县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对我县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参照执行: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行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县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组织本预案的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确定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6.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7.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二)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行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县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县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金融办: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和认定,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应对处置相关风险突发事件。

2.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负责对全县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人民银行流动性管理政策相关要求,提供流动性支持;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事项。向市人行及时请示汇报,与市银保监局做好沟通衔接,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做好全县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风险及时开展评估和预警;向县政府报告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辖内银行和保险金融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自救工作;协调金融同业机构的紧急资金拆借,确保事发机构流动性充裕;加强规范金融同业展业行为,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在县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县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辖内银行和保险金融机构做好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和培训工作。

3.县委宣传部:协助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4.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政法各有关部门参与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县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乡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县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信访事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

7.县发改局:统筹做好全县企业负债规模和逾期风险排查和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开展评估和预警;指导、协助相关企业和属地政府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化解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县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8.县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事发地区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10.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对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进行判断,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相关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上级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县政府要求,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做好因监管企业债务等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领导小组做好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工作方案的审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12.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13.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严把前置许可审批,在金融突发事件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处置。

14.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乡镇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县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属地社会安全稳定。

15.其他单位: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乡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职责

强化监测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严防声誉风险引发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首先要积极开展自救,并寻求同业救助,按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保持良好工作状态,改善服务质量,全力稳定公众信心;做好本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加大培训和演练力度,增强员工风险责任意识,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监测与预警。

三、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及时向属地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对高管违纪违法、员工涉案调查、监管部门处罚等敏感信息,依法依规处置。

网信办对日常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金融领域重大负面舆情,及时向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出舆情预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风险日常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属地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相关活动。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分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一)特别重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Ⅱ级)

1.对省市(县)、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县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本县多个金融行业或某家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本县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信息报送

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2.信息报告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在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向属地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属地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及时研判,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报告。

(2)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向县政府报告。

(3)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及信息联络员、有关工作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对策;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及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单位要向相应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三)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由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协调本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资源配合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四)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对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成立处置工作专班,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现场维稳组、资金保障组和舆情管控组。各小组成员要服从指挥,相互配合,迅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如果事件特别紧急,可由县金融应急指挥部指派相关单位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行处置。

1.综合协调组:由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和事发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联系和督促其他小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报县金融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监测评估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事发机构参加。主要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并对事发机构重要风险指标开展监测评估,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每2小时向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一次信息。

3.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属地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事发机构参加。组织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情况;指导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现场维稳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事发机构等参加,成立现场指挥部。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重点做好现场管控、人员疏导、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必要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发布公告稳定公众情绪,发动乡镇、社区人员做好群众网格化管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宣传,并配合事发机构做好发行基金调拨,保证现金供应充足。县政府金融办会同银保监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每2小时向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

5.资金保障组:由县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参加。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县政府要求,报请财政部按相关程序办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民银行依法依规提供流动性支持;县政府金融办报请白银银保监分局协调金融同业机构间的救助。

6.舆情管控组:由县委网信办牵头,属地政府、县信访局、县公安局、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事发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监测分析线上线下舆情信息,对发现的重要信息及时核实并向县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正面宣传,消除民众恐慌,维护公众信心。公安机关对谣言传播者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澄清事实,消除恐慌源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规范同业经营,防止借机炒作或开展不正当展业行为,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五)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各自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指挥部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2.县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防范手段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其他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2.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职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二)通信保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和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三)文电运转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定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四)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部门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对金融突发事件单位的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五)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附则

(一)预案制定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业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订

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会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名单

附件:

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名单

组  长:狄国嘉  县委常委、副县长候选人

副组长:王  宁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任双勤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石应虎  人行会宁县支行行长

成  员:韩  侃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陈光远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万忠  县信访局局长

禄  军  县发改局局长

马新生  县司法局局长

柴晓明  县财政局局长

武志兴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文鹏  县审计局局长

王国保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逯威夙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国亮  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马克钊  人行会宁县支行副行长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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