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畔镇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GS3228/2022-21125部门:河畔镇
栏目:应急信息来源:
作者:日期:2022-07-1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河畔镇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2.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在村社内闲转、串门、扎堆、聊天等聚集性活动。

3.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镇属事业单位,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地区来我镇人员。

4.不配合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核酸检测、验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等。

5.不配合防疫调查。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三、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来(返)乡人员要主动报备,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各网格长(员)、镇村社干部要主动排查,如实全面上报返乡人员信息,落实好疫情防控责任。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河畔镇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