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会宁县市场监管系统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GS2096/2021-20663部门:市场监管局
栏目:部门文件来源:
作者:日期:2021-12-10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发2021〕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9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84号)《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会政办发〔2021〕91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确保全县市场监管系统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84号》及《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会政办发〔2021〕91号)要求,我县市场监管系统共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落实中央事项清单6项、落实省级事项清单2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5项。根据市局方案,全县市场监管系统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开展审批、不再出具相关行政许可证,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审批改为备案。“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省局已将其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省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办事指南做好相关备案工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食品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实行告知承诺。“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按照市局制定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承诺后减省的审批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原则上企业经营前应当补齐材料);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食品小经营店登记除外)、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食品股、餐饮服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要按照省局和市局明确的具体改革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计量股、食品股、餐饮服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街接。涉改事项中部分事项审批层级为省、市、县三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以审批层级为由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计量股、食品股、餐饮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健全监管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和省市监管要求,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按照规定履行备案要求,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按照监管规则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信息记录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计量监督管理股、食品股、餐饮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创新监管方法。对照中央和省级监管事项清单,同步梳理更新本行业涉改事项“互联网+监管”清单,确保清单事项内容一一对应。对国家规定“一般经营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中涉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清单中明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发现问题能力。(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计量监督管理股、食品股、餐饮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实施分类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方案》,做好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计量监督管理股、食品股、餐饮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增强监管威慑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制定我县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政策措施,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强化分类结果运用。(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计量监督管理股、食品股、餐饮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强化改革的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进一步加强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自己填”优化为“自主选”,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企业登记注册时,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以及许可部门,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共享至相关许可和监管机构。(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依托省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食品备案”相关改革系统技术的改进和升级,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相关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归集共享。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局、市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工作的部署要求,完成第一批全市药监领域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章等基础工作。2022年底前,按照总局总体规划和省局具体安排,实现发放标准化电子证件,并及时归集至总局电子证照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市场主体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材料,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信用监督管理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情况,积极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确保网络安全。全县系统要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维和内部风险管控,确保网络畅通、运行正常。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应用和操作各类业务系统,做好账号和密码信息的保护工作,坚决防止市场监管领域数据泄漏。

(四)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市局将把“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我局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政策举措,确保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

1.会宁县场监管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汇总表

2.会宁县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监管措施清

单(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版)

3.备案事项材料

4.告知承诺事项材料

5.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材料

 

 

 

 

 

附件1

会宁县市场监管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汇总表


 

 

 

 

 

 

 

 

 

 

 

 

 

 

 

 

 

 

 

 

 

 

 

 

 

 

 

 

 

 

 

 

 

附件2

 

白银市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监管措施清单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版)

 

 

第一类    直接取消审批 1 项

 

一、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科室

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

2.对我市传统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广告进行监管,全面提升广告监测水平。

3.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继续将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金融理财、汽车房地产、教育培训类广告作为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4.依法全面推进广告监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5.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部署、联合约谈告诫、联合执法、联合调研,不断提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调调度能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格局和监管合力。

 

 

第二类    审批改为备案 1 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科室

食品股、行政审批服和登记注册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备案办事指南

1.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申请人范围

甘肃省境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市场主体

2.备案条件

(1)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正式销售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申请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

③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④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⑤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标识的完整性,不得对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拆分、分装或重新包装。

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经营者,应持有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明确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公示方法,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⑦经营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具有与特殊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专区专柜设立提示牌(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3.受理形式

全程网办(系统上线运营前,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线下办理)。

4.办理流程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登记注册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管理功能年内上线运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注销”模块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①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完成备案,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1。

②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并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登记注册系统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③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注册系统“备案信息变更”模块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3)。

④完成信息采集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完成备案。申请人可以登录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的网上办事模块的“备案信息查询”栏目查询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也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查询。

⑤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注册系统企业注销环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模块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4)。

5.其他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者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等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将依法调查处理,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五)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政策文件下发后,依照总局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类    实行告知承诺 1 项

 

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一)主管科室

食品监督管理股、餐饮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1、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将原需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予以取消,改为内部核查,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即可办理登记。2、对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对其免于现场核查。3.减化审批程序,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四)登记条件

1.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食品小销售店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不得住宿;

(2)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3)操作间、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并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覆涂。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5)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3.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小经营店登记,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材料要求

1.登记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告知承诺书

3.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免于现场核查,发放登记证。

(七)监管措施

1.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决定,并收回登记证。

2.县级人民政府将食品小经营店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3.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依法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四类    优化审批服务 5 项

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主管科室

计量监督管理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9号),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在全省范围内由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四)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五)材料要求

1.机构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文件。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六)程序环节

一般包括:受理、初审、专家组考核评审、审查与决定、证书制作与结果送达、结果公开。

(七)审批时限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主管科室

食品监督管理股、餐饮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9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六)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需进行现场核查,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4.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5.根据《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白市监审字〔2021〕25号)要求,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6.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审批材料归档并将许可信息公开。

(七)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主管科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2、将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现场鉴定评审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六)程序环节

1.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市局制定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具体要求。

2.审批时限。

(1)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2)根据《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白市监发〔2021〕194号)的要求,将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发现提交的换证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并列入重点监督抽查名单。对依法撤销审批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

(一)主管科室

食品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将原需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取消,改为内部核查,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和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即可办理登记。2.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3.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4.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5.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6.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1.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4.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程序环节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根据《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白市监审字〔2021〕25号)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七)监管措施

1.县级人民政府将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依法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五、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一)主管科室

药品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由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分别对应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材料要求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六)程序环节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情况作出处理: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所用时间不计入时限),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权利。

6.根据《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白市监审字〔2021〕25号)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七)监管措施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

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八)其他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九)格式文书

在线办理,所需格式文书系统自动生成填报,勿需下载。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申报材料。

 

附件3

 

备案事项材料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承 诺

申请人承诺,已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各项要求。以下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外设仓库

 

□有,

□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否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是否网络经营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是否为连锁方式经营

□是,企业总部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申请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承 诺

申请人承诺,已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各项要求。以下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事项

 

 

 

□外设仓库

 

□有,

□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否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是否网络经营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是否为连锁方式经营

 

□是,企业总部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变更时间: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提交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5、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 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 位业态类型代码(1 为批发、 2 为零售)、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6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附件4

告知承诺事项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食品小销售店(经营面积≤30m2)

 

一、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一)申请人条件负面清单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二)依法达到的经营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小销售店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2.不得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5.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

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 25m 以上。

8.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9.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0.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11.销售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12.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规则

对采取告知承诺获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违反承诺后果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登记决定,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 号)精神,本单位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免现场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二)本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的有关要求,并满足食品小经营店所需登记条件和要求。

(三)本单位没有申请人条件负面清单所列内容。

(四)本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单位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具备经营需要达到的条件并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后,开展经营活动。

(六)本单位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小餐饮(经营面积≤60m2)

 

一、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一)申请人条件负面清单

申请人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二)依法达到的经营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要求

(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自我培训,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考核。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

2.选址及场所要求

(1)选址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 25m 以上。

(2)食品处理区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3)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不得住宿。操作间、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并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3.加工制作

(1)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3)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4)不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经营裱花蛋糕。

(5)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6)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餐饮具清洗保洁及设施设备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3)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规则

对采取告知承诺获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四)违反承诺后果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登记决定,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精神,本单位现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免现场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二)本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的有关要求,并满足食品小经营店所需登记条件和要求。

(三)本单位没有申请人条件负面清单所列内容。

(四)本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单位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具备经营需要达到的条件并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后,开展经营活动。

(六)本单位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延续/变更告知承诺书

 

一、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一)依法达到的经营条件(限登记延续)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延续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

2.企业法人(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3.食品小经营店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4.持续保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依法达到的经营条件(限登记变更)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

2.持续保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规则

对采取告知承诺获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其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违反承诺后果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登记变更/延续决定,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 号)精神,本单位现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免现场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

2.本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延续/变更的有关要求,并满足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延续/变更的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内容,具备经营需要达到的条件并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后,开展经营活动。

5.本单位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撤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告知书

 

( )市监(食小经)撤告字〔 〕 号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我局颁发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 ,本机关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拟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上述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撤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决定书

 

( )市监(食小经)撤字〔 〕 号





 


 

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   住所:

经营地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调查发现:  。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 ,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请于 年 月 日前,持原有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注销原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5

 

 

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材料

 

申请办理气瓶充装单位免现场鉴定评审

换发许可证书声明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精神,本单位现向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单位免现场鉴定评审换发许可证书,并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一、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该项特种设备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并已完全满足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所需许可条件和许可要求。

二、本单位满足免现场鉴定评审取得许可证书所需全部条件。在本许可周期内不存在以下任一问题:

(1)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责任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正在整改中的;

(4)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5)有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检验等行为的;

(6)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7)未严格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

(8)经营中断累计超过6个月的;

(9)被监察机构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10)充装设备及充装工艺与前一次鉴定评审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

(11)充装地址发生变化的;

(12)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单位对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及《气瓶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如本单位实际情况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我单位相应许可证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相应许可证书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本单位以上承诺声明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件:1.主要充装业绩明细表;

2.气瓶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充装业绩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设备品种

 

充装介质

 

本许可周期主要充装业绩

 

备注





















 

注:1.设备品种:填写“气瓶”或“车用气瓶”;

2.充装介质:填写充装的具体介质名称;

3.充装业绩:以“吨”或“立方”为单位填写。


气瓶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

具体要求

结果

自查明细

基本条件

充装地址未发生变更;具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满足

□不满足

充装信息平台

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满足

□不满足

□无此项

使用的充装信息平台                

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

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满足

□不满足

技术负责人     人

安全管理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 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满足

□不满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人

充装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满足

□不满足

气瓶充装人员(持证)     人

检查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满足

□不满足

化验人员

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满足

□不满足

化验人员     (人)

或每批次均有气体检验报告□

设备

条件

建立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满足

□不满足

质量保证体系

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了修订完善,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满足

□不满足

□无此项


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免现场鉴定评审

换发许可证书声明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精神,本单位现向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免现场鉴定评审换发许可证书,并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该项特种设备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并已完全满足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所需许可条件和许可要求。

一、本单位满足免现场鉴定评审取得许可证书所需全部条件。在本许可周期内不存在以下任一问题:

(1)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责任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正在整改中的;

(4)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5)有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检验等行为的;

(6)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7)未严格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

(8)经营中断累计超过6个月的;

(9)被监察机构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10)充装设备及充装工艺与前一次鉴定评审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

(11)充装地址发生变化的;

(12)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单位对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如本单位实际情况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我单位相应许可证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相应许可证书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本单位以上承诺声明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件:1.主要充装业绩明细表

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充装业绩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设备品种

充装介质

本许可周期

主要充装业绩

备注





















 

注:1.设备品种:填写“汽车罐车”、“管束式集装箱”、“铁路罐车”、“长管拖车”或“罐式集装箱”;

2.充装介质:填写充装的具体介质名称;

3.充装业绩:以“吨”或“立方”为单位填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

具体要求

结果

自查明细

基本

条件

充装地址未发生变更;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和安全设施。

□满足

□不满足

充装信息平台

建立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注册并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满足

□不满足

□无此项

使用的充装信息平台

                  

人员

条件

单位负责人

(站长)

对充装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

□满足

□不满足


技术负责人

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满足

□不满足

技术负责人      (人)

安全管理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 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满足

□不满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人)

充装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并且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同一工作班次中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充装人员每班至少1人)

□满足

□不满足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持证)      (人)

检查人员

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检查人员每班至少1人)

□满足

□不满足

化验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应当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经过培训上岗。

□满足

□不满足

化验人员     (人)

或每批次均有气体检验报告□

设备

条件

建立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满足

□不满足

质量保证体系

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了修订完善,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满足

□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