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审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3926/2022-19685 | 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
栏目: | 医疗卫生 | 来源: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
作者: | 会宁县卫生健康局 | 日期: | 2022-05-12 |
各市州、甘肃省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兰大口腔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0医院,甘肃省康复医院,甘肃省宝石花医院,西北民大口腔医院,天水四零七医院,甘肃达尔健康复医院,甘肃和平医院,甘肃爱尔眼视光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定于2022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开展2022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审验工作(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审验工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验证方式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审核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组织实施,采取线上审核,通过“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进行验证。个别人员信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录入的,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线下补充审验。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初核。对于初核合格的人员,通过“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类人员分别报送验证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当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验证。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情况。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委属各单位、兰大一院、兰大二院、兰大口腔医院,省属民营医院以及在兰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三级以上机构所有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和市州副高级以上及拟晋高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情况。(具体操作可参照附件)
二、学分审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取消县级及以下医务人员学分分类限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精神,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完成甘肃省“三区三州”乡村医生远程培训的医务人员以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同完成2021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做好相应人员的范围界定信息汇总学分核验及相关解释工作。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甘肃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上套印“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其他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套印“×××单位2021年度审核合格”水印。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上套印所在单位及市州、兰州新区、矿区卫健委 “×××单位2021年度审核合格”水印或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线下补充审验时间和地点
各地及相关单位登记、审核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省级线下补验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0日,请需要补验的单位提前与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确定补验时间。补验地点为省卫生健康委620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进行全员线上审验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线下补充审验的,由各地、各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告知原因。
(二)验证材料由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报送,不受理个人送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