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GS1981/2022-19420 | 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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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规划计划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7-01 |
会宁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和白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 (扩大)会议以及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巩固2021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22年再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在前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任务,深化问题排查、狠抓问题整改、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以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排查整治工作中,要统筹发展与保护,将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同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不断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要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工作督导,在组织排查整治的同时,县直有关部门将同步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和典型案例曝光;要通过排查整治,进一步掌握全县生态环境底数,切实整治一批突出问题,不断消除问题存量,遏止问题增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排查整治重点
本次排查主要围绕河湖整治、生态保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问题整改6个方面,聚焦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环保问题、水土保持、河湖“清四乱”、产业结构布局、“四水四定”及各类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主要问题开展。
(一)河湖整治方面
1.排查整治所有河流、湖库及其沿岸向外100米范围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排查非法采矿挖砂、侵占河道(滩)私搭乱建、堆弃建筑垃圾、倾倒污泥尾菜等“四乱”问题,以及非法破坏自然岸线、非法围河围湖、非法养殖和私设排污口或排污口超标排放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排查整治违规超采地下水、瞒报地下水用量情况;超取水许可和取水计划取水情况;超取水许可证规定用途违规用水情况。(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排查国家及省市明确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广、资金保障、设施维护等是否到位,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生态保护方面
4.排查整治各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非法开采、矿业权退出不彻底,以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林草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排查整治生态功能退化、草场退化等突出问题,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放牧,非法征用或破坏林地、草原、耕地,违法违规侵占湿地资源等问题。(牵头单位:县林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排查整治无证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和只开采不修复等各类违法违规采石采矿问题。(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排查整治矿业权退出,矿山、砂场生态治理修复,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排查固沟保塬综合治理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排查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及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综合整治等方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9.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规划、发展不配套,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规划环评、产业政策落实执行,以及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郭城镇人民政府)
10.排查整治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垃圾污泥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危废、医废和建筑垃圾处置不及时,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排查整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废气乱排、废水跑冒滴漏、固废乱堆乱放以及雨污混排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四)污染防治方面
12.排查整治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3.对城市建城区内以及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排查关闭搬迁遗留地块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防范、管控修复措施等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5.排查整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和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6.排查整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排污许可排放等问题,坚决打击利用暗管、渗坑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7.排查指使、授意他人故意干扰采样、修改参数或伪造监测数据等各类破坏环境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8.排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环保验收、企业自测过程中违规采样、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19.排查农村环境面源污染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村生活垃圾规范收集处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高质量发展方面
20.排查是否存在以牺牲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情况,坚决整治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和不落实“四水四定”硬约束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21.排查是否在祖厉河及沿岸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情况,以及化工、淀粉等行业企业环境安全管控和新上行业生产项目严格环境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和产业政策落实情况,严格整治违法违规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不力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22.排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情况;祖厉河流域(改、扩)建尾矿库(工业渣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制定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六)问题整改方面
23.排查两轮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审计、国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绿盾行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反馈问题,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2021年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涉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已办结销号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出现问题反弹、是否存在群众反复投诉等问题。对正在组织整改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进行安排部署、是否责任落实到位、是否按进度进行、是否有虚报瞒报、是否有表面整改等问题。(牵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24.排查《关于2021年全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的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对已办结销号的问题持续跟踪落实,重点排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出现问题反弹、是否存在群众反复投诉等问题。对正在组织整改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进行安排部署、是否责任落实到位、是否按进度进行、是否有虚报瞒报、是否有表面整改等问题。(牵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2月20日至2月28日)
制定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统一思想认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联络员单位和联系人,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和方向,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请各单位、乡镇于3月1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上报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2年3月1日至5月10日)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围绕排查重点开展工作,重点排查深层次、隐蔽性强、专业性强的问题,即时填报排查进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实行挂账销号和闭环管理。整改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要分阶段制定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需长期整治的,要在持续推进落实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问题得到持续彻底整改。
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于每月9日、19日、29日对排查情况开展调度,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每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公布典型案例。
(三)总结考核阶段 (2022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各乡镇、各整改牵头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排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对共性问题要从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等方面予以指导。同时,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排查不深入、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各乡镇、相关部门请于5月19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附排查整治清单)报送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2年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排查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林草等重点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会宁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责组,深入各乡镇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排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务实举措倒逼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风险管控、应急处置、清洁生产等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等情况,积极开展自查,主动开展整治,确保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注重整治成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要坚持应查尽查、分类整治,对一般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需长期整治的,划分阶段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要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全部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真抓实改、倒追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减负要求,严禁搞“一刀切”,杜绝“一律拆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
(四)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如未发现或未上报,但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级各类督查检查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发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排查整治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敷衍推诿、责任走空的,导致明显后果或不良反映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全国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扩大问题线索来源,及时收集和处理相关举报。并加大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公布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