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县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3204/2022-19192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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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组织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2-04-15 |
县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县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经会宁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经会宁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地点:嘉禾楼政务大厅5楼民政窗口
三、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
(七)从业人员情况,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包括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情况;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情况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四、年度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填写《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社会组织2021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2021年年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完整(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年检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年度检查规定及要求,对社会组织上报的书面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年检报告书》上填写审查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年检材料,由社会组织于6月30日前报送政务大厅民政窗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报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向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报送年检材料。
(四)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后续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予以通告。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和2020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和2020、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县属社会组织2021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5.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0、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和2020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和2020、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5.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县属社会组织2021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7.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0、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三)慈善组织
1.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
2.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3.慈善组织(基金会)完成年报年检后应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六、年检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2021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登记管理机关不出具年报结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存在下列1、2、3、9、11、13、18、19项所列情形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上述项以外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5.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理事会、职工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未按期进行换届等情形;
6.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7.没有独立的银行帐户的;
8.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的来源、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2.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收费标准和收取费用(社会团体包括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年检材料中错报、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6.社会团体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7.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8.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县民政局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参检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填报,签定《年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年检材料填报委托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参检单位对报送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属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报送截止2022年6月30日24时。
(二)未完成上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需先完成补检后再参加2021年度年检;上报年检材料时登记证书已过期的,需按要求换届、换发证书后,再参加2021年度年检。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参检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四)参检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按审计报告模板要求,出具防伪财务审计报告;2021年7月1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涉及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净资产不足等情况应在审计意见强调事项中作具体说明。
八、咨询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年检工作联系电话:0943-322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