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GS4306/2022-18659部门:应急管理局
栏目:救灾领域来源:
作者:日期:2022-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制定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维修倒损住房,以及紧急配送救灾物资等共同财政事权支出。

第三条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 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相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参照《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执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视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统计核查工作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含中央自然灾害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无自救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当年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国家确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标准和下达资金额度,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并安排下达资金。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四章 预算资金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历年灾情和财力,编制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中央、省、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向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由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或以省政府名义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基本灾情、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专业部门鉴定的因灾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害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各级财政已安排应急期救助情况、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人数、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计划或已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计划或已安排因旱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当年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计划或已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资金文件中,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或政府资金申请文件,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市州上报数据或灾情核查核定评结果,结合省级财力,按照省级补助项目及标准,核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程序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特事特办,减少环节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下达通知后23日内,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3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情发生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研究安排资金及时下达。省级用于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的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安排拨付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采购储备,灾情发生后省应急厅下达调拨指令,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调拨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抄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到人到户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要将救助补助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因灾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征得重建维修群众同意后,根据重建维修进度统一支付或向受灾群众个人发放;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重建等资金统筹打包使用相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政策。到人到户资金发放主要流程如下。

1.个人申报。受灾群众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会提名。

2.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对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入户核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群众的受灾程度、房屋倒损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经济损失及因素确定拟救助对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提出的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意见进行审核,根据资金下达额度,依据分配方案拟定公示前的拟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

4.张榜公示。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助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应急部门审核。

5.县级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资金对象信息、补助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助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支付。

6.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代理银行发送补助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注明资金用途,并向补助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7.账务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助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8.以上流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前期申报对象公示(不含补助金额)和发放前资金审核公示时间总体不少于7天。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和省财政厅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央及省上有关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各地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对象确定、指标文件及实际拨付情况、救助款物发放、公示制度和公示情况、救助对象台账、款物账目及手续、绩效管理等方面。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进行严肃处理,并相应扣减省上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中未竞事项,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16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