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 GS2044/2022-18526 | 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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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2-24 |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06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制度;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明确新时期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有关要求。
近年来通过开展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技术要求不统一,审查要求不明确,造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审质量普遍不高;矿山不重视测量工作,企业没有开展测量工作或矿山测量结果与储量动态台帐相关数据不吻合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我省《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7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加强动态更新基础”,明确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有关义务,如定期进行综合编录、更新台账、绘制采掘平面图等;明确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矿山测量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等。
(二)第二部分“明确年报编制情形”,明确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确定井工煤矿、非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写样式,明确不需编制年报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规范资源储量报销程序”,明确了资源储量损失类型、非正常损失报销程序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四)第四部分“厘清各级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自职责。
(五)第五部分“严格储量年报审查”,明确年报编审的时限、编制依据、审查要点、结果运用等。
(六)第六部分“强化监管协同机制”,一是要加强数据质量信用考核,二是要严格统计数据关联审查,三是要开展数据信息共享与分析。
(七)第七部分“建立整改责任机制”,明确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年报整改台帐制度;二是加强实地检查和抽查;三是明确管理部门、专家、矿山企业有关法律责任。
三、主要特点和有关情况说明
(一)统一并细化技术要求。一是针对井工煤炭、非煤矿山分别制定《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提纲,并附编制说明,使报告编制清晰明确,提高报告的可利用性;二是简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明确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只需填报“一表三图”;三是明确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技术要求,提高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四是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数据分析研究,加强对“勘查增减”和“重算增减”等数据管理。
(二)加强“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应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向矿山企业收取专家审查费用;二是明确不需编制当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情形及相关要求;三是鼓励应用无人机测量等新技术,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矿山测量及储量管理水平。
(三)改革监督方式,做好工作衔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实地检查和抽查工作,明确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