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时救助政策要点
索引号: | GS4698/2022-18491 | 部门: | 阴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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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2-21 |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审批权限、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内容。
(一)救助对象。政策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
1.依申请受理。就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就是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与低保、特困供养的审核确认程序一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关于急难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有的市州出台的配套文件中规定是不超过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六)救助方式。救助方式有三种,可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以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也可以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其他救助或帮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