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点

索引号:GS4698/2022-18490部门:阴山村
栏目:村务公开来源:
作者:日期:2022-02-21

这里主要从“三无”的认定、特困人员财产、供养标准、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5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关于“三无”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就是同时满足“三无”条件的“三种人”。其中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种人”即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三无”也是认定特困人员的核心条件。

1.“无劳动能力”。原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肢体一级和智力、精神一、二级的残疾人。现在拓展到五种: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大家可以看到,这里我省降低了高海拔地区人员“无劳动能力”的年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甘南州等部分市州、县区的实际情况,只要海拔达到这一要求,都可以这样执行。但一定要严格标准,不要搞“四舍五入”或者“差不多”,从而留下工作隐患。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但有三点需要大家准确把握:第一,如果年满16周岁还没有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则不能再纳入;第二,如果16周岁之前已经在供养范围,则能够继续享受供养待遇至18周岁;第三,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中职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直到毕业。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这里的认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只是“肢体一级和智力、精神一、二级”,这次增加了“一级视力、二级肢体和三级智力、精神”。作出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残疾人大都没有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比较差,实际生活非常困难。不仅需要基本生活救助,而且需要提供照料服务。这项规定比较明确,不再展开讲。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残疾等级要以残疾证为依据,不能凭感觉去认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这是我省新增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人因意外伤害、特殊原因(比如尘肺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收入。大家要明确一点,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作出鉴定结果。

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这也是新增的一款规定。近几年,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久病卧床人员,不仅不能从事任何劳动,而且需要他人长期照顾。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认定时要注意客观性和准确性,一方面要看他的病情诊断资料,看是不是真的“不能下地”;另一方面要通过邻里访问,了解他是不是真的“久卧在床”。这是两个重要因素,要调查了解清楚,不然就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大家在工作中要细心,真正把情况摸实摸清,把政策执行准确。

2.“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不是说完全没有收入,而是收入总和要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这里的收入认定与低保类似,不再赘述。大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握好不计入收入的项目,像低保收入核算一样,不能把特困供养金、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算进去。二是不能把监护人家庭的收入算进去。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原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现在拓展到五种情形:

一是特困人员。这一款继续沿用,没有发生变化。

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这一款也没有发生变化。但这里需要搞清楚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区别。大家都知道,60周岁是法定的无劳动能力的年龄界限之一,但无劳动能力并不代表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具体工作中,大家要正确认识、准确认定。

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这是新增的一款规定,主要目的是帮助解决家庭“以老养残”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有一定收入的70岁以上老年人,需要抚养重残子女的情况,有很大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变化,大家要把握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个政策前提,也就是说不满70周岁的就不适用这项政策。

四是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在原来“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基础上作了较大拓展:首先,明确了“重度残疾”的类型和等级,在以前一、二级的基础上,增加了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其次,将“低保对象”拓展到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在收入条件上作了大的调整。

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没有大的变化,但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六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这一款规定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新增的,主要是考虑到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的实际困难。他们既是低保边缘人口,又是重病患者,属于“单人户”低保对象,那么他本人就可以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关于特困人员的财产。政策规定规定,特困人员的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其他的与农村低保家庭财产方面的条件类似,这里不再赘述。比如:按照2021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518元/人月计算,一个农村特困人员可以拥有的存款为12432元。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这个存款额度是一个参考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特困人员的存款超过了这一标准但超得不多,我们可以灵活处理,继续保障。如果超得很多,那我们就要搞清楚这些存款的来源和用途:如果是保障对象省吃俭用多年,从供养金中省下来的,那么他就不算超标;如果是因病、因学借来的钱,这也不算超标;而如果是因为拆迁、征地或者其他原因给予的补偿款,那么就可能超标了。大家要仔细核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尽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舆情。

(三)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近年来我们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2021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216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分别不低于1680元、3360元、4800元。我们要求各地尽量统筹护理费,通过补贴监护人、购买照料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四)自理能力评估。在认定为特困人员后,我们要对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标准。这里所说的生活自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来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关于终止特困供养。主要有六种情形: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对于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县、乡两级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不能出现“死人领取供养金”“失踪人口享受供养待遇”“自愿申请退出但不让退出”等情况的发生。

以上是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