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政策要点
索引号: | GS4698/2022-18489 | 部门: | 阴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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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2-02-21 |
主要从对象认定、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单人户保障、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对象认定。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三个,即: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就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同时,农村低保的类别与家庭劳动能力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作出这样的解读: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主要是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二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主要是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三是农村三、四类对象,虽然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或支出较大,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脱贫攻坚期内,三四类对象并没有列入兜底保障范围,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这部分对象现在也属于兜底保障范畴。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外,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农村一、二类保障范围。
(二)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下面,详细解读一下各类收入的认定办法:
1.关于工资性收入的认定。
主要有5条具体规定:
第一条规定“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虽然我们有此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工作人员很少据此计算,对于没合同的,一般是这么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算;二是通过邻里访问进行了解;三是主观估算收入,而且主观估算的情形非常普遍,有的甚至随便填个数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错保、漏保的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们入户调查的时候,问他们的收入,一般都回答说“没有挣到钱”“只能糊个口”等等,真实情况有可能是没挣到钱,更多的可能是隐瞒收入,不告诉你真实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提出了这样一个政策要求,就是要“硬算账”。当然这个标准也是经过考虑的,不是特别高,符合实际情况。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分别是每人每月1820元、1770元、1720元、1670元。
第三条规定“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家庭收入”。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是在前几年的兜底保障工作督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将低保对象还没有拿到手的钱计入了家庭收入,然后将其退出保障范围。这样做是有问题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犯了“算账式脱贫”的错误。希望大家在执行政策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想当然、主观臆断。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非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对具备劳动能力和条件,但不参加劳动的人员,强制计算工资性收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防止“养懒汉”,同时也给基层的工作人员赋予一定的裁量权。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要根据上面的政策标准,硬算他们的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的要坚决退出。
我们在算收入的时候,不是说每人每年算12个月,而且是分档计算:对于长期务工人员,我们按10个月计算;对短期务工人员,按6个月计算;对灵活务工人员,按3个月计算,同时要扣减就业成本和相应的刚性支出。这里要突出一种思想,就是要让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劳动,不能一直坐等国家救助。
2.关于经营净收入的认定,大家要把握“平均”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能凭感觉去评估他人的经营性收入,要有充分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当地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比如:种植业(养殖业)收入,以当地同等作物(养殖品种)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出栏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出栏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养殖品种出栏量)推算。
3.关于财产净收入的认定,对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这就要求大家把工作做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调查了解一下当地的正常情况和平均水平。
4.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认定,重点是要加强对赡抚养费的认定,该计算的收入一定要计算进去。我们明确规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对于多数没有法律文书规定的家庭,规定“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同时,政策规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三)家庭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
1.关于不动产。政策规定“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大家注意,这里只规定了“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并没有规定这个房子是不是商品房。反过来讲,就是说如果困难群众的住房只有一套,那么它可以是商品房,这是一个大的政策变化。同时还规定“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这就要求对自住1套房,继承1套祖屋但不产生收益的情况予以豁免,视为不超标;但不能将这套继承来的祖屋居住或出租。
2.关于动产。规定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数×24个月”的计算数额。比如:按照2021年农村低保月指导标准399元计算,那么一个4口之家24个月的存款就是38304元;一个6口之家就是57456元。也就是说家庭人口越多,可以拥有的存款也越多,不再是以前的3万元。这是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样做更贴合实际、更人性化。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这里要把准“6个月”和“因病、因学”的条件。如果一个家庭没有患者、学生等情况,或者大额存款的时间远超6个月,那就不符合这一规定,就要认定为存款超标。
车辆方面规定要“无5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5万元的价格界定,按购车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购买时市场价确定。对于“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的规定,就是要避免基层对有车的“五有”人员搞“一刀切”,没有经过深入细致的核查,全部清退出保障范围。对于这类情况,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实地调查,据实保障。但有一种情况大家要注意,就是车没有报废,但据本人讲已经转让给别人了,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坚持“口说无凭”的原则,在他提供转让票据和过户手续后,再执行相应救助程序。
经商登记方面,规定要“无经商登记信息”,但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时,有三种特殊情形可以予以豁免:一是无经济实体、无收入;二是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三是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对于这三种情形,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有效激发和保护保障对象的创业积极性。只要他有发展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我们就“扶上马”“送一程”,让他发展得更快更好。
(四)刚性支出。为准确认定保障对象,省上提出对因病、因残、因学三项刚性支出在认定对象时予以适当扣减。
1.关于因病刚性支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二是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三是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
2.关于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3.关于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及必须的生活费。
(五)单人户保障。单人户保是农村低保的特殊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主要讲第一种情况:这里的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三点:一是重度残疾人的范围。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增加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大家要严格执行,不能突破政策限制,将三级肢体、视力和四级智力、精神等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也纳入保障范围。二是重病患者的范围。关于大病的病种,大家了解两个文件:一个是2019年7月省卫健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将大病病种调整为25种;另一个是2020年4月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又增了5种大病,加起来就是30种。同时各地医保、卫健等部门会最终确定当地的大病病种,并公布相关目录。我们要做的就是严格按照目录认定大病病种,并准确核算家庭因病支出,不能将非目录病种(比如腰椎间盘突出、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症等)且因病支出没有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的也纳入大病范围。三是“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核算。低保边缘家庭,也就是以前我们所说的低收入家庭,其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大家要准确把握这一收入区间,不能将收入不符合条件的也纳入“单人户”保范围。
(六)管理监督。
1.动态管理。就是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详细内容在后面的村级职责中进行讲解。
2.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创业,有两条规定,一是“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二是“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3.保护干部免责。政策规定“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