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GS2142/2020-18475部门:商务局
栏目:规划计划来源:
作者:日期:2020-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189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关于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事项的函》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甘肃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市、县财政安排的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县商务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的支持配合下,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对专项资金运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三)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建成项目;

(四)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绝不允许转包行为发生;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纪录,信用记录良好;

(六)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的其他要求。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县委、县政府分管电子商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进度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时间进度要求和项目投资预算,县商务局按支持标准预拨付补助资金。由县商务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整体推进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根据实施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自验。自验结束后,县商务局将验收报告(含综合示范开展情况、成效)报省、市商务部门。省商务厅组织对项目完成投资、产出、效益、公众满意度等各项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和扶贫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升级版”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