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 通 知
索引号: | GS5083/2017-17861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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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会政发 | 来源: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日期: | 2017-09-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全县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会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会宁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会宁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县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组成人员由县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认证、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由下列部门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驻会有关单位。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人选)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人选),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2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遇研究开发水平特别突出的项目,可设立特等奖。县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8项。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专家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团队)及等级的决定。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对有争议的项目(人选),可向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及奖励等级作出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0.5万元、0.2万元。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当年度评审结果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经查明属实,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专家评委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除设县级科学技术奖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1日中共会宁县委、会宁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会宁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服务、科技普及推广等方面为我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会宁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会宁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科技奖评委会)由17-21名委员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县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学者、专家组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奖励等级做出评审意见;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款是指: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技术开发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开发出的技术或产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称“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款是指:在引进、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该项目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了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应用推广。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县科技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单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认证、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第十二条 县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署名的主要研制人员;
(二)在提出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该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会宁县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有力地带动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属国内外首创技术发明,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进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对在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解决我县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巨大的技术开发类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2年评定1项,可空缺。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申报与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
(二)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书;
(三)推荐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前三年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登记的科技成果,当年鉴定的科技成果不予推荐;
(四)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会宁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第十九条 本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在下年度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一次,若仍未获奖,不再推荐。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省、市、有关厅(局)及社会组织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县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卫生技术等,在未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县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的推荐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候选人和较重大项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它形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审核对县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学者、专家等,并视情况邀请部分会外专家学者。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本年度科技奖励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会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受理异议。异议处理后的拟获奖名单,经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当年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的,在讨论、表决时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立监督组,负责对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组组成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报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组进行书面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 监督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三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县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获奖人(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数字表述“以上”、“以内”除注明外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与《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配套使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1日发布的《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会政发〔2017〕156号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