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高山乡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 GS4201/2021-15774 | 部门: | 土高山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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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卫生健康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1-07-15 |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履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乡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协调与指挥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心主任负责对疾控系统应急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二)应急机动队伍
中心内部组建应急机动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对时间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消毒、处理等工作。应急机动队队长由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后勤保障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名单附后)。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机动队下设疾病预防控制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后勤保障分队,其中疾病预防控制分队分设流行病学组、消杀灭组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区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区,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传染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健全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一系列制度,质保管理人员每天至少4次(上下午各2次)登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的苗头,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卫生监测科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二)预警
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监测的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县区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信息向市疾控中心和先卫生局电话汇报,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由中心领带统一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机制。对一般突发事件,县级根据需要派出专业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处理。传染病预防控制科主要负责传染病暴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卫生监测科主要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对于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级应急机动队专业人员必须赶赴现场,按照县政府、县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建立区域疫情日监测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的地区每日将当天有关情况逐级上报,随时掌握事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时调整防控措施。
5、建立监测信息分析制度:一般事件,实行“按月”分析报告;重大事件实行“随时”分析报告。
6、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展开卫生相关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四)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加强全县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机动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县确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应急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应提供交通车辆。
(五)法律保障:应急机动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