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工伤保险类)
索引号: | GS1833/2021-15767 | 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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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 | 日期: | 2021-10-18 |
1.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交钱吗?
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醒: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要及时与单位沟通,尽早认定工伤,否则以后可能会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温馨提醒:有的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气愤之下自杀,这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反倒白白丢了自己的生命,对家人也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千万不要一时气愤而做出傻事。
5.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答: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温馨提醒:如果你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一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要超过1年的期限。
6.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不变?
答: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