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杜绝基金流失的通告
索引号: | GS4815/2021-15436 | 部门: | 大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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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村务公开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1-10-09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杜绝基金流失的通告
索引号: GS3500/2021-13364 部门: 八里湾乡
栏目: 社会保险 来源:
作者: 日期: 2021-05-19
白银市广大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所作解释、有关社会保险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杜绝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坚决惩治欺诈、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确保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作如下通告。
一、告知事项
1.凡我市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近亲属多余领取养老金的,请主动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足额清退已多领取的养老金;
2.凡是重复或者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工伤、失业)的城乡居民、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主动到本人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 并足额清退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金额;
3.凡是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提前办理退休(或者提前享 受待遇)、服刑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请主动到当 地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足额清退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 待遇。
二、 遵守事项
上述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其近亲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不得拒绝妨碍,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无理缠访闹访,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清退已多领取 的社会保险待遇。如有违犯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离退休人员 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事或上访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的,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个人及其近亲属承担。
三、 清退事项
凡违法违规多余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其近亲属,自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清退之日起,除足额清退多余领取的本金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按月万分之一百五十)滞纳金。除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书面声明放弃追缴外,即使刑罚执行完毕,仍应足额清退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方式,办理清退款项。对 于生活困难、积极配合、主动接受调查,经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准同意的可免收滞纳金。
四、惩治措施
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如发现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可对其待遇暂停发放,待其清退本金及其滞纳金后,再恢复发放。
二是对违法违规领取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人民法院将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将其财产拍卖后予以抵扣并划拨至财政专户,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从中予以划拨至财政专户;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其近 亲属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费用。违 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 存款,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给予领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是依照《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领 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
五、防范措施
通过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对涉嫌违法违规领取社 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比对、查询、核查。
六、监督举报
可来人、来信或打电话反映情况,对有关举报人员信息 进行保密,核实并反馈情况,并向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邮箱及地址: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0943——8617288; bysjjj@163.com
地址:白银市人社局大楼8楼813室
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稽核科:0943——8314207; baiyinshebaojihe@163. com 地址:白银市人社局大楼5楼508室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有关法律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