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基层盼望的一些难题还是没有给出解决方案。主要是四个问题:
一是严格约束规划修改问题。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缺少刚性约束,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调整过于随意和频繁问题,可以说地方“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想什么时候改就什么时候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为违法用地项目在永久基本农田“开天窗”的怪事儿。但这次修订《条例》没有明确什么情形才可以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也没提怎么调。目前正在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只能寄希望于在此新法中予以明确。但已出台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此问题非常重视,通过地方立法以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提出只有三种情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即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 二是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问题。现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提出:“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建设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在实际执法中,这条规定一方面存在争议,一方面很难操作。但新《土地管理法》,新《条例》,对这种情形仍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目前只有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是关于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宅基地执法的职责争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由于农业农村部门对“地类”出现不同理解,导致各地因宅基地执法普遍出现扯皮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曾针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解释,提出:“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这次修订的《条例》,最终没有采纳了这条解释性规定,关于宅基地执法职责争议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关于增加行政强制权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在制止违法用地阶段,缺少“长牙齿”的执法手段,只能动口不能动手,难以将违法用地“消灭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造成后期执法难度大、成本高;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如果拥有行政强制权,会引火烧身,增加责任风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曾提出:“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和材料。”但这次修订的《条例》,也没采纳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在土地执法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门仍然没有行政强制权。赋予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权问题,比如查封、扣押权,也只能依靠省级《条例》自行解决了。 摘自自然微论坛文章《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亮点和四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