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类
索引号: | GS1833/2021-15026 | 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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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 | 日期: | 2021-09-23 |
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六)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七)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九)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此外,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醒:一般来说,如果你是主动辞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温馨提醒:在以上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你是有权利要求解除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出具哪些手续?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解除)的日期、你所担任的工作职务,并应在15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证明作为你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并且,在你向新的用人单位求职时,该证明还是证明你已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凭证。